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的概念和差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1:34:12 312 人看过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

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2、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

3、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

破产重组有哪些流程

公司破产重组的程序,具体如下:

1、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

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3、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确定债权人第一次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7、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

8、管理人要把财产和经营事项移交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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