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偶尔会遇到案件事实、证据或被告人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公诉困难,由于这类情况不常发生,处理经验不足,加之公诉部门长期存在的无罪判决畏惧心理和出于对法院工作的配合等因素,很多时候都不加区别的以撤回起诉处理,混淆了撤回起诉与追加起诉,变更起诉,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界限,甚至把本应由法院裁定中止或终止审理的案件也撤回起诉,提高了撤回起诉率,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诉质量。为正确行使撤回起诉权,笔者就公诉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撤诉问题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归类,供同行参考。
一、可以撤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前,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就提起公诉的全部或部分被告人撤回起诉。
1、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无法进行补充侦查或没有补充侦查价值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无法交付审判的。
2、在法院审理期间经鉴定被告人行为时患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往往是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认识不统一造成的;
4、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5、其它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二、不宜撤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案件提起公诉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撤回起诉或全部撤回起诉,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可以撤回起诉。
2、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不应当追究部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只能撤回部分被告人的起诉,不能对全案撤回起诉。3、出现漏犯和漏罪的,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应当追加起诉。
4、起诉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或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可以变更起诉,按变化后的犯罪事实起诉或将无法认定的犯罪事实撤销指控。
5、被告人脱逃不在案的,应由法院区别情况处理。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受理前被告人脱逃的,应由法院决定不予受理,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在法院受理以后被告人脱逃的,应由法院对脱逃被告人裁定中止审理,对在案被告人继续审理。
6、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患精神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7、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由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8、对于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由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张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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