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精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解读
本条第1款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代理实施法律行为和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就前者而言,这是第23条的要求,即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至于后者,监护人的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至于第2款所称代理“监护权”中的“权”似乎只是表明,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利”成为监护人。因监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制度,因此就其内容而言,监护主要表现为义务,如前段所述以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35条第1款第2句)。至于法定代理权中的“权”并非“权利”而是“权力”,即将以被监护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监护人的权力。真正的权利是一种决定自己是否为或不为某事的意思力,而法定代理权显然不是如此。尤其是本条第3款,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义务属性更为明显。
至于第3款:该条是不完全规范,须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利益受损且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才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同理,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导致其遭受损失且监护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增加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情形下,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义务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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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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