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一)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四)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七)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的。
(八)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以上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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