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做法合理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4 16:51:08 355 人看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做法是合理的。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不服的话是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律的规定申请的,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才有效。

一、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1、独立复议原则。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得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18: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文章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法合理吗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法合理。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
    2023-02-18
    355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
    2023-07-04
    166人看过
  • 不服镇政府作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主要案情】2002年,某乡甲村村民王某与甲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水池养鱼合同》,承包本案争议土地养鱼。2005年,该乡乙村委会将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张某造林。此后,王某与张某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张某向镇政府提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镇政府受理后,依据《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确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张某。王某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结果】县政府以镇政府超越职权为由,撤销了其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如果在审理中仍需要确认两村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人民法院可中止审理,通过行政程序或者另案明确本案争议土地权属后,确定承包合同的效力,最终确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提示】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理王某和张某的承包经营权纠纷?【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张某的争议不是土地
    2023-04-24
    171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差异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
    2023-07-04
    210人看过
  • 我国对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除斥协议有吗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但是关于承包期限法律有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同,尽管二者都是土地承包经营,但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一)土地所有权不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权人承包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发包人是国有土地的管理者即国有企业。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人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村民组织。(二)享受农业政策不同,国有土地承包权人不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每年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交纳土地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权人在农业生产中享受国家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每亩地享受
    2023-07-27
    305人看过
  • 对行政复议申请不做答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5日内不作答的,应当视为受理。具体可以参看《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不只涉及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还应当包括可选择的行政复议和终局行政复议,所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都可
    2023-04-19
    70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 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复议申请书在拟定时要注意哪些啊?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4
      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复议申请书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
    • 怎样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仲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9
      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申请: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
    • 怎么申请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17
      方式有三种: (1)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 (2)按劳动力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上地按劳动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动力数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动力按强弱分等,分别确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 (3)按“人劳比例”承包,即在全部包种的土地中,以一部分按人口包,一部分按劳力包,其比例各地不 一,有人七劳 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
    • 未经村民会议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法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不合法。根据《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
    • 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对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是真的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07
      行政机关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也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