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其是医护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严格遵守了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如果并发症的发生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的,那么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非医疗事故之女性节育手术后出现的节育手术并发症
节育手术并发症在医学上是有严格限定的,卫生部颁布的《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对女性节育手术后近期和远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进行列举。根据该标准,节育手术并发症主要分为术时及近期和远期并发症。
1、术时及近期并发症
主要包括:
(1)脏器损伤,因节育手术引起子宫穿孔或破裂伤,附件、膀胱、肠管及肠系膜损伤,造成出血或需要修补或切除者。
(2)出血与血肿,原无出血倾向性疾病,因节育手术而引起外出血(放、取宫内节育器时100毫升,早期妊娠人工流产吸宫术及子宫钳刮术时200毫升,中期妊娠人工流产包括子宫钳刮术和各种引产时或产后24小时内出血量300毫升)或内出血以及腹壁血肿、阔韧带血肿和腹膜后血肿等。
(3)感染、术前并无全身或局部感染,经节育手术后两周内开始出现与节育手术直接有关的腹壁切口腹膜、子宫、附件及盆腔炎症,甚至发展为全身性感染者。
(4)人工流产不全,人流吸宫术、子宫钳刮术和各种引产后阴道持续或反复流血,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者。必要时尖经病理检查证实。
(5)人流失败、继续妊娠,仅指人流吸宫术时,未吸着或未钳着胚胎而至继续妊娠者。
(6)羊水栓塞,在人工流产(包括子宫钳刮术和各种引产或剖宫取胎术)过程中,由于羊水进入血循环而引起肺栓塞、休克、凝血机制障碍、急性心肾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症状和体征者。
(7)气体栓塞、人流吸宫术或经宫腔镜进行的与节育有关的手术时,由于器械故障或操作失误,使气体误入血管而造成气体栓塞。
(8)药物腐蚀伤,输卵管药物粘堵绝肓术时,腐蚀性药物误伤其他组织而出现症状、体征者。
2、远期并发症
主要包括:
(1)节育器异位,宫内节育器部分或完全嵌入子宫肌层,或异位于子宫外,包括盆腔内、腹腔内、阔韧带内、得腔外等。
(2)节育器断裂、变形,因宫内节育器断裂、变形(包括接头处脱开)而产生明显临床症状者。
(3)慢性盆腔炎,术前无生殖器炎症,术后短期内(两周内开始)曾出现过与手术直接有关的急性盆腔感染,因治疗不彻底使症状、体征持续存在或病情反复发作,妇科检查存在阳性体征者。
(4)盆腔淤血症,输卵管绝肓术后出现下腹部疼痛,久立或性生活时症状加重,阴道检查无明显阳性发现,经盆腔静脉造影,腹腔镜检或手术证实盆腔静脉曲张,并排除其他生殖器器质性疾病者。
(5)宫颈或宫腔粘连,由于人流或人流不全等原因,经子宫吸、刮术后出现。
另外,这个诊断标准只限于与女性节育手术有关的诊断,并非医学上上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节育手术后出现月经紊乱,腹腔镜绝肓术时因二氧化碳所腹、器械刺激或人流手术引起的综合反应等均列为副反应,不作并发症论。在节育手术过程中,因误用药物或异物遗留腹腔、纱布填塞阴道后未按时取出而造成的并发症虽与手术无直接关系,但术明神经系统正常,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思想疑虑、恐惧等精神因素诱发,经妇产科、精神科等会诊,确认为它宫能症者,可参照节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凡并发症治疗后半年不复发即为治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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