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相关合伙事宜,合伙应订立合伙合同。
双方在合伙过程中如有歧义。纠纷应当依据合伙协议的法律。
根据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本案隐名合伙人是否承担债权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
1998年7月25日,由郑xx担保张xx与任xx签订一份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协议,约定:
1、任xx将濮阳县梁庄乡二中教职工、学生住办楼的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张xx,工程面积约850平方米,每平方米190元,工程价款约16万元,结算时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工程款结算办法为:窗框安上后付款40%,上完玻璃扇再付40%,下余工程款交工后30日内付清;
3、张xx需交款4万元,任xx于1998年9月10日返还。上述协议签订后,张xx和郑xx各出资2万元,由张xx出面借给任xx使用,而后,二人共同投资进行铝合金窗的制作和安装。2000年4月15日张xx与任xx、郑xx就前期工程进行小结,由任xx给张xx出具欠据,内容为:今欠到张xx施工的梁庄二中教学楼一期铝合金窗安装款本息83011元整,另40000元借款利息19000元,两项合计102011元,定于2000年6月1日付清,如不能兑现从4月16日计息。郑xx对上述欠款进行了担保。之后张xx继续施工。任xx在上述欠款到期后未付给张xx。
同年11月26日三人就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了总结算,由任xx给张xx出具了总欠据,内容为:今欠到张xx施工的梁庄二中教职工、学生住办楼铝合金窗工程款及借款共计200155.90元,其中150000元从2000年11月27日计息,月利率为1%,其余50155.9元不计息,如到2001年11月27日不能还款50%,则所有欠款全部计息,利率相同,其余欠款于2002年9月26日还清,郑xx在该欠据上再次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认可。欠据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任xx未予偿付,且下落不明。张xx要求郑xx承担担保责任。郑xx不允,法庭审理中郑xx对张xx提出的该200155.90元中包括张xx债权96609.68元,郑xx债权103546.22元的诉称意见没提出异议,二人均认可200155.90元中含工程款与借款利息共计47811元。
[裁判要点]
一审认为,由郑xx介绍并担保张xx从任xx手中承揽了濮阳县梁庄二中教职工学生住办楼的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后,郑xx对张xx承接的工程进行了部分投资,因此任xx给张xx出具的欠据中虽不显示欠郑xx的款,但基于张xx和郑xx共同投资的事实,该债权应属二人共同所有,法庭审理中郑xx对张xx提出的该200155.90元中包括张xx的债权96609.68元,郑xx债权103546.22元的诉称意见没提出异议。张xx和郑xx在该债权中的份额已确定,张xx对自己拥有的份额是债权人,任xx是债务人,郑xx是担保人。该债权属张xx所有,且该担保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应确认有效。郑xx在签字担保时虽未注明保证责任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张xx要求任xx偿还欠款96609.68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要求郑xx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该欠款中含有利息23905元(478112),依照不得重复计息的法律规定,该23905元不再计算利息。判决:1、任xx向张xx支付欠款96609.68元,及其中72704.68元的利息(2000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郑xx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郑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任xx追偿。
二审认为:本案涉及的协议及欠据载明的内容显示,张xx系本案铝合金窗安装工程的承包人和20余万元债务的债权人。任xx系工程的发包人和债务人,郑xx系任xx的担保人。郑xx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协议及欠据上签名时,任xx对郑、张二人的隐性合伙关系并不知情,且郑xx又是任xx聘的会计,足以令人相信郑xx是任xx的担保人。基于郑xx明知自己与张xx是合伙关系,又是任xx的会计,郑xx若想及时得到工程款完全可以做到,并不需要以担保人名义签字。郑xx主张的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是为了便于扣下应得工程款理由不足,不能令人信服。郑xx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xx作为任xx的债权人,如何处分自己享有的20余万元的债权,张xx有权选择,现张xx基于自己与郑xx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单就自己应得份额提起诉讼同时将另一部分债权明确给郑xx应得的份额,即是对自己债权的处分行为。张xx的行为对于本人和任xx讲,在其起诉状被依法送达给任xx时,即可视为通知债务人。其将剩余部分债权转移给上诉人,其行为并不损害上诉人的利益,亦不加重债务人的负担,上诉人可向任xx另行主张自己的债权,一审庭审中,郑xx对其应得债权的份额表示无异议,现又以被上诉人未按协议完工,尚余部分材料和现金,二人未清算为由否定二人的债权份额,依据不足。郑xx如认为张xx还持有二人合伙财产可另行主张分割。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郑xx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诉理由为:1、担保不成立。我和张xx是合伙关系,我又是任xx聘用的会计,我签担保的真正目的是便于扣回我和张xx的款。现我们二人的合伙债权均未得到清偿,债务人下落不明,让我清偿张xx的债权显失公平。2、我们二人合伙的工程没有完工,剩余现金和材料在张xx处,合伙帐目没有清算,判决认定各自应得份额没依据。3、退一步讲,假如合伙帐目已清算,担保成立,我也只能承担张xx应得债权的50%的保证责任。因我签名担保的欠条上写明:2001年11月27日还款50%,其余50%于2002年9月26日还清。张xx是2003年3月24日起诉我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中50%已超六个月的担保时效。
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再审认为,本案的铝合金窗安装工程是由申诉人郑xx与被申诉人张xx共同出资、由张xx出面承包的,张xx在起诉状中已认可其中有郑xx的部分债权,在张xx提交的铝合金工程结算结果及铝合金工程投资及帐务处理情况说明中也显示郑xx出资数额及应得利润,且承包该工程时二人各出资2万元,由张xx出面借予任xx作为启动资金。由此可见,郑xx与张xx对该工程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二人已构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任xx所欠20余万元的工程款,二人均是债权人,郑xx作为任xx的会计,以自然人身份在欠据上签下担保,足以令人相信郑xx的担保人身份。对于该20余万元债权中张xx的份额部分,张xx是债权人,任xx是债务人,郑xx是任xx的担保人,该担保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郑xx应对张xx的份额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合伙原则,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依照约定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未约定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本案中郑xx与张xx在工程启动时各出资2万元,对于合伙收益也应平均分配,二人在该20余万元债权中的份额应是相同的,即各自享有50%的债权。现张xx主张96609.68元债权,并不超其应得份额,应予支持。关于双方合伙所剩余的现金、材料等合伙帐目,双方可另行清算。在由任xx出具的总欠据上写明:如2001年11月27日不能还款50%,则所有欠款全部计息,利率相同,其余50%款于2002年9月26日还清。张xx是在2003年3月24日要求郑xx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中50%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郑xx仅对张xx主张的96609.68元中的50%承担担保责任。关于200155.90元欠款中含有利息47811元,张xx主张的96609.68元债权中含有利息23905.5元(47811元2,一审认定该欠款中含有利息23905元应予以纠正),该部分不再重复计息的问题,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4)濮中法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和华龙区人民法院(2003)华法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二、任xx向张xx支付欠款96609.68元,及其中72704.18元的利息(2000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郑xx对48304.84元(96609.68元50%)的欠款及其中36352.09元(72704.18元50%)的利息(2002年9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郑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任xx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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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要自己写合同有合同自由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20既然是合伙做生意,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相关合伙事宜,当然要写合伙合同。如在合伙过程中,双方发生歧异、纠纷或解决入伙、散伙等问题,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合同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利润、共担风险的合同,以达到共同经济的目的。.《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位置;(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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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人合伙做生意要不要合同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7当然要签订合伙协议,口说无凭的事尽量避免,写清楚各自的分工、出资额、退伙入伙条件、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等,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祝你们发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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