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满载大蒜的货车自燃,保险公司以大蒜是蔬菜为由拒赔,法官使用词典解释帮投保人讨回2万元。
一车大蒜着了火,可保险条款中规定蔬菜不属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据此不予赔偿。大蒜究竟是不是蔬菜?从山东省鱼台县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宣判的一桩民事官司中,汉语词典竟然让办案法官派上了大用场——该院采信汉语词典中对大蒜是调味品的解释,对这一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此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申淑强保险赔偿款2万元。
2009年10月,鱼台县王鲁镇王鲁村村民申淑强购置一辆大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两份。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9年10月29日零时起至2010年10月28日24时止;保险金额每份1万元;保险费每份260元。合同签订后,申淑强按照约定及时交纳了保险费用。
2010年7月5日,申淑强投保的大货车为鱼台县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运24吨大蒜自商河去金乡途中,在济南市二环西路赵家庄附近因线路老化产生自燃,一车大蒜化为灰烬,造成损失3.8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出警灭火。申淑强报案后,保险公司未对受损货物损失价值进行认定。申淑强赔偿鱼台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87万元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却答复,大蒜属于蔬菜,不属赔偿范围,其理由是依据《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申淑强则认为,大蒜同花椒、大料一样只是普通调味品,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蔬菜。
2010年8月20日,申淑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鱼台县法院依法判令其支付保险赔偿款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履行了各项投保人的义务,被告应当对其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辩称大蒜是蔬菜,但未提供证明材料,保险条款中也没有对蔬菜的范围作出界定,故其辩称的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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