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8:54 251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房屋修缮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帮助房屋修缮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四)参与房屋修缮工程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五)审查认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等级;

(六)负责房屋修缮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质监机构应配备熟悉专业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

第六条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为大修、中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第七条凡属质量监督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建设单位无质量监督能力的,须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全套施工图纸、预算或概算书、施工合同副本等。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须向质监机构缴纳工程造价千分之四点八的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列入工程成本。

第八条质监机构收取质量监督费应专立帐户。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质监机构的日常支出和与质量监督工程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质监机构对办理质量监督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审查房屋修缮单位的资质和开工条件,并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七日内确定专职质监人员,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从事房屋修缮施工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企业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或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房屋修缮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房屋修缮单位,须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质监机构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规程和验评标准,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全面进行监督,同时,重点做好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的监督。质监人员应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抽查,做好记录,检查有关资料。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修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初验,并整理有关资料及初验质量等级。填报竣工工程验收申报表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正式验收。凡未经质监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经验收属优良、合格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发给房屋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对经验收属不合格工程或分部、分项不合格工程的,应通知房屋修缮单位返工;对其中虽不符合验收标准,但无结构隐患,基本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按“不符合标准”工程进行验收,责令房屋修缮单位按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费的20-30%,做为经济赔偿,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房屋修缮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必须具备合格证。无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房屋修缮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质监人员有权持证进入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房屋修缮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质监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对严格遵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有关规范及其他规定,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较高的房屋修缮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忽视工程质量管理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由质监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除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和修缮单位分别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二)违反有关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的,责令其整改,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工减料、伪造或涂改技术资料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质监机构对施工质量低劣的房屋修缮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原审批部门降低其技术资质等级、吊销房屋修缮资质证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可并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罚款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质监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因修缮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可申请房产纠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4: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昆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效益,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建字第63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5)163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各项建筑工程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从勘察、设计建材、施工等环节把好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第三条凡在昆明市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构件成品的质量,均应服从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机构与任务第四条市监督站(暂设在市基建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全市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等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格。2、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全市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构件产品不准出产;不合格的
    2023-04-22
    281人看过
  •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经济利益以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企业单位会修建各种各样的工程,为了使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会要求在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在青岛市,修建的住宅建筑,需要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工作。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
    2023-06-04
    319人看过
  • 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五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环境保护、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023-06-07
    459人看过
  • 无锡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3-8-3【实施日期】2003-8-4【发布单位】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文号】锡房发(2003)5号各区房管局、江阴市房管局、宜兴市房产处、市白蚁防治管理处:为了加强对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住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以及《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局。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二OO三年八月四日无锡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一、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颁布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白蚁预防施工,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以及《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等有关规
    2023-04-22
    185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雕塑设置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雕塑是指,利用各种硬质或软质材料,采用雕、刻、塑手法制作的圆雕、浮雕、叠石等各种具有实在体积形象的造型。第三条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设置室外雕塑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城市雕塑选题内容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的城市雕塑应注意内容健康与艺术完美相统一,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五条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
    2023-06-10
    53人看过
  •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7-15【实施日期】2007-7-15【发布单位】【文号】青建质监字[2007]5号各科室: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方便群众、维护消费者权益,公正快捷地处理质量投诉,切实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市建委《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受理范围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并不超过保修期限范围内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3、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1)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2)对已经或者应
    2023-04-22
    226人看过
  •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测绘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产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
    2023-06-05
    122人看过
  •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建设的人防工程。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人防工程建设的立项呈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第五条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九层以下(含九层)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及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凡应建设人防工程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建的,建设单位须交纳易地建设费。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第七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人防专业设计单位或取得省人防设计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
    2023-04-22
    186人看过
  •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五章违章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工程建设各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负责,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如压力容器、锅炉、球罐等),还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各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应建立质量管理网,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制。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总工程师或
    2023-06-10
    297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风貌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根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风貌保护范围(附件一)。城市风貌保护点、保护线、保护区(附件二)的具体保护控制地带的划定,按城市风貌保护规划执行。第三条市规划局是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城市风貌保护的主要保护内容是:(一)反映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建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二)反映本市“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点和建筑物;(三)南海岸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沿海道路、滩湾岬角、海水浴场、山头景点、园林绿地、建筑小品等景观和环境;(四)反映城市建设艺术的住宅区,以及主要道路对景点。第五条对城市风貌的保护,应考虑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保证城市建设的统一性和艺术性。第六条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要
    2023-06-10
    244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2023-07-05
    454人看过
  • 青岛市房屋质量鉴定费用是多少?
    青岛市房屋质量鉴定费用是多少?房屋安全鉴定费被鉴定的房屋面积超过起始价规定的面积标准时,先按起始价收费,超过起始价计费面积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8~2.70元计收,两项收费之和为该房屋的安全鉴定收费额。房屋安全鉴定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一)一、二类房屋中楼房居民户装修房屋的鉴定按三类房屋鉴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其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鉴定中涉及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收费需另议。(二)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的,可在相应工程类别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收费,但增加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房屋安全鉴定费总额的30%。(三)古建筑安全鉴定收费按一类工程收费标准乘以2.0系数计算;(四)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的,鉴定费乘以1.2系数计算;(五)在有毒和高温等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按鉴定费的20%增加收费;(六)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减半价取;对于定期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
    2023-03-04
    426人看过
  •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房屋维修施工管理条例》和《修缮工程优质优价办法》的(试行)通知
    修建公司、经营公司、各施工队、各房管所:为促进企业管理,提高职工素质,更好地开展工作,服务于居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房屋维修施工管理条例”和“修缮工程优质优价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附:1.《房屋维修施工管理条例》2.《修缮工程优质优价办法》(试行)附:房屋维修施工管理条例为更好地服务于居民,方便住户,切实做到管好房,修好房,避免扯皮,更好地开展工作,做到协调服务。在去年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营公司及各房管所在安排施工任务时,应根据投资及所管房屋状况分轻重缓急进行安排,严禁超计划下达任务;并应结合修建公司施工力量和施工季节合理安排。以便做到均衡生产,施工部门接到任务后,要积极组织力量尽早开工,各施工队、段、组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对于擅自更改项目,扩大或缩小计划及无故延误工期者,要给予处罚。经局、
    2023-06-10
    112人看过
  • 青岛市城镇房产登记暂行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市区和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建成区的下列房产,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均须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一)国家机关、部队(营房除外)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产;(二)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房产的拨用房产;(三)居民和农民的私有房产。第三条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发照的违章建筑以及因证件不全,不能确认产权的,不予登记。第四条外国人在我市的私有房产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有的房产的审查确认,按有关法规办理。第五条私有房产,由产权人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登记,经丈量绘图审查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单位自管房产和使用房管部门直管的拨用房产,由产权单位或作用单位出具证明,指定专人办理申请登
    2023-06-10
    171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2001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1
      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版)乙种本
    •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9-29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什么是青岛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十三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达到规定限额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规定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具有综合监理资质和房屋建筑监理资质的单位纳入名录管理。实施爆破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管理要求选择爆破监理单位。
    •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7
      第215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夏耕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0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应限定在城镇居民范围,个人理解可能是农村户口可以免费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所以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