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8个月的王某在金坛某村池塘边散步,不慎滑入河中溺水身亡。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3年8月,金坛某村民小组将其所有的19.46亩土地租赁给某镇政府,由政府将此块土地建设成为健身活动场所,该活动场所由健身广场和池塘两部分组成。2006年11月,金坛某物业与村民李某签订了协议,将面积约6亩的池塘承包给李某。去年5月16日下午2点左右,怀孕已经8个月的王某在池塘边边吃苹果边散步,在往池塘里扔果核时不慎脚下一滑,跌入池塘,溺水身亡。王某死亡后,其父母和丈夫将村民小组、镇政府、物业及李某告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在怀有八个月身孕的特殊时期在特殊环境下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应当认识到身体重心不稳产生的危险性,对其本人在池塘溺水死亡自身有重大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物业尽管在水塘周围设置写有禁止游泳等的警示标志,但该警示标志不醒目,作为池塘的管理者未能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某在协议到期后仍然在池塘中养殖了鱼等水产,作为池塘的受益人,同样对池塘的管理负有职责,应对某物业承担的赔偿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村民小组和镇政府已将管理职能交由物业,两被告均不是池塘的管理者,与王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综合本案情况,根据过错和原因力大小,判决物业负10%赔偿责任,即17591.35元,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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