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施工合同应满足哪些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6 23:10:47 416 人看过

一、签署施工合同应满足哪些要求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与主要设备来源已基本落实;

5.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下达。

二、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毁约;

2.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发包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4.由于不可抗力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1.建设工程的范围;

2.建设工期。中间交工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3.工程质量标准;

4.工程造价;

5.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7.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8.竣工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

9.质量保证范围和期限;

10.相互合作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n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n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n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n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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