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1:11 456 人看过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二OO四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占补平衡”政策。现就我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

二、征收对象(一)耕地开垦费。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复垦费。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一年内未利用土地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各类建设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三、征收标准(一)耕地开垦费:占用水浇地每亩征收2200——3600元;占用山旱地每亩征收1400—2000元。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土地开垦成本情况,分地区进行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倍征收。

(二)土地复垦费:按每亩2000—3000元一次性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土地整理成本情况,分地区进行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两倍征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比例征收。

(四)重点项目用地的上述收费,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有优惠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属财政性资金,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收入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本意见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22: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五年六月)为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医难的问题,减轻低保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现就在全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二、试点范围根据民政部、卫生
    2023-06-09
    162人看过
  •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
    各州市地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役士兵以教育培训方式促进就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提高退役士兵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和市场经济中就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士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海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起,在我省城镇退役士兵中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织领导对城镇退役士兵实施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配合,统一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落实组织、指导、监督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具体组织业务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关助学政策,指导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大、中专院校的报名工作;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助学政策,组织退
    2023-06-10
    99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布文号:青政办[2004]3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已经第1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
    2023-05-03
    221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7月21日)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缴费主体和上缴比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由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
    2023-06-10
    356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2004年9月)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职工住房消费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
    2023-06-10
    332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拟定的《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贯彻执行。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土地管理局2000年2月)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三次全委会议精神和全国国土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搞好服务,现就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内需服务在规划、计划、用地审批等方面,为西宁至兰州高速公路、西宁至湟源一级公路、乌兰至格尔木330千伏输电线路、涩北至西宁、兰州天然气工程、青藏线铁路西格段扩能改造、西宁、格尔木机场改扩建、钾肥扩建项目前期工作等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供地服务。加快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继续实行省、州、县土地部门现场办公、“一条龙”服务,减少不必要的报批资料和环节,提
    2023-06-10
    162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七日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意见(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二00三年五月四日)为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及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正常运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一手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持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当前,我省正处在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关键时刻,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要坚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切实担负起防控“非典”、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
    2023-06-08
    335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省审计厅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根据今年审计工作计划,我省审计机关对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1998至1999年度的财务收支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注册登记费、地籍测绘费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结果看,全省土地管理部门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收支情况,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注册登记费的管理也比较规范,但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在土地税费的征缴方面,一些地方存在资产不实、漏征、不按规定标准征收和拖欠税费的问题。全省两年漏征的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分别占应征缴数的19.5%和9%。二是在管理使用方面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
    2023-06-10
    203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
    2023-06-10
    133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关于《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省建设厅2004年10月)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与改善居住条件结合起来,坚持因地制宜、分别决策、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住房制度改革市场化的方向,促进住房发展,体现社会公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经济适用
    2023-06-10
    359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土地局《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意见(省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我省转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始于1992年初。四平市是国家和省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试点城市。目前,该市转制企业已完成399家,占应转制企业的71%,大中型企业基本完成,土地资产也得到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处置,既保证了国有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保值增值,又促进了企业顺利转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地方经济中发挥了作用。其他地区,部分转制企业虽然也对土地资产进行了处置,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有土地资产应体现的价值差距较大;有的地方仍停留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评估阶段,国有土地资产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要
    2023-06-10
    411人看过
  •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后勤物业社会化管理进程,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减轻职工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在青人薪字[2003]308号文件标准基础上人均再提高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乐都、民和580元/年西宁地区(含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互助600元/年循化、贵德658元/年尖扎687元/年化隆702元/年门源、海晏731元/年同仁、祁连、共和、贵南、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833元/年刚察、河南、泽库、同德、兴海、天峻、大柴旦、冷湖892元/年茫崖1009元/年玉树、称多、囊谦、杂多、玛沁、玛多、达日、甘德、久治、班玛1082元/年治多、曲麻莱、唐古拉地区1155元/年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执行。取暖费发放办法、财政补助范围等仍按青人薪字[2003]21号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对州(地、市)的补助办法
    2023-06-09
    87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我省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大、分布广、数量多,截至2006年底,全省建设用地总面积为80.55万公顷,其中农村宅基地占地52万公顷,占全省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4.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活条件改善,许多村民将新居迁建到交通沿线或新村规划区,原有旧宅基地被废弃或闲置,有的村庄整村搬迁,仅遗留个别困难户在原地居住,形成了空心村。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关于城镇建设
    2023-06-10
    500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二○○五年八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委会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建筑劳务经济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和退耕还林(草)政策的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劳务规模不断壮大。据统计,2004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完成213.8亿元,增加值完成68.42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4.
    2023-06-10
    28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对复垦的土地政府有什么奖励政策?自行将土地复垦为耕地的怎么处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5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了以下激励措施: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土地权利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
    •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行政处罚工资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3
      在2006年以前,对于违法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处理,可以遵循人事部针对此类问题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来执行。具体文件如下:人函〔1999〕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
    • 土地复垦一亩地收多少土地费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24
      一、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二、土地复耕费征收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关于修改土地荒芜费等三项收费的通知》(苏价房[1
    • 海南省关于修改《海南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2
      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条例》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开发期限。对于已经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经实施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第二,土地置换。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上市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缴纳土
    • 耕地开垦如何征收费用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30
      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