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法律支持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04:16 340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筑消费者权益救助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支持是指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提起诉讼过程中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和经济救助的工作,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法律支持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消费者在我国境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法律支持。对符合法律支持条件的,消费者协会应予支持。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情况,但因经济困难无力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法律支持金。法律支持金的使用遵循属地管辖原则,消费者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支持工作的需要确定。消费者住所地与受理法律支持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支持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五条上级消费者协会可对下级消费者协会法律支持工作进行指导,上下级消费者协会可以联合对消费者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法律支持条件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法律支持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其投诉已被消费者协会受理且调解未能解决纠纷,消费者协会认为可以支持诉讼;

(二)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正式提交书面法律支持申请;

(三)消费者能够单独提供或在消费者协会协助下取得真实完整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四)投诉案件性质严重或者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法律支持方式

第七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消费者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供法律支持:

(一)向消费者提供与案情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协助消费者调查取证;

(三)向消费者推荐诉讼代理律师;

(四)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志愿者对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五)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消费者,动用法律支持金,支付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等费用;

(六)其他法律支持方式。

第四章法律支持程序

第八条消费者申请法律支持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用口头方式向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将有关事项详细记录,并代其填写法律支持申请书,由消费者签字确认;申请人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法律支持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民族、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被诉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三)申请法律支持的案由;

(四)有关身份、案由和经济困难消费者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消费者协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法律支持金的消费者,应在申请书上载明如果诉讼案件胜诉,消费者将及时把不再由自己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用于诉讼的法律支持金返回消费者协会的内容。

第九条消费者协会应对法律支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及做出说明。

第十条消费者协会应对申请法律支持的消费者和案由做进一步审查,必要时可派员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由是否符合法律支持的条件;

(二)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动用法律支持金的条件;

(三)是否符合消费者协会受理申请的管辖范围;

(四)是否存在不适合给予法律支持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应在收到法律支持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消费者。法律支持受理决定一般应由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议做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协会可以终止法律支持:

(一)案件终止审理的;

(二)未经消费者协会同意消费者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三)消费者自行与被诉方达成协议的;

(四)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接受法律支持金的消费者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用法律支持金条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支持的情形。

第十三条法律支持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第五章法律支持金

第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内部设置法律支持专项基金,用于法律支持工作。

第十五条消费者协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筹集法律支持金,法律支持金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海内外各界人士的捐助;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六条法律支持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法律支持金赞助单位、捐助人有指定支持用途要求的,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载明,消费者协会应按协议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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