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09:32:45 51 人看过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要不违法通常是有效的。但如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情况的除外。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一)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应保险人所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的询问作出如实告知。

(二)按约缴付保险费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

(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四)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财产保险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人身保险虽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但为防止道德风险,投保时投保人仍应将被保险人投保其他保险情况告知保险人。

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有:

1、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4、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二、投保人在投保后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投保人在投保后应该承担四个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

2、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出险通知义务。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三、哪些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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