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0:50:37 209 人看过

【摘要】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直接关系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近因原则源于英国海上保险,现在以被多个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运用。我国在立法上已经确立近因原则。本文就近因原则的设立、设立以及实践运用进行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近因原则效果时间

一、近因原则的确立

在保险法上,对于保险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标准,见解并不统一。早年影响较大的学说当属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提出的条件说。该学说认为,无此行为,必无此损害[1],若一行为不发生,损害便不发生,那么该行为与该损害便构成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在该行为落入保险承保范围时,则保险人必须负赔偿责任。条件说理论基础简单,操作性极强,但是,由于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有多个,而且这些原因往往也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这样那样的作用,因此,运用无此行为,必无此损害的标准,必然导致各种事件都被纳入原因的范围,造成原因过滥,增加保险人的风险和负担。

前苏联确立了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行为和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但被认为过于严格,忽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少被采用。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运用适当条件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所谓适当条件即对损害的引发最有力的条件。该说仅被适用于陆上保险。而海上保险则主要适用英美法系的近因原则。

一般认为,近因原则发展于英国的海上保险领域,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2],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对近因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英国《海上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于承担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我国《保险法》、《海商法》虽然没有就近因原则做出规定,但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19条有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可以认为,我国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近因原则,将其作为判断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

之所以采用近因原则,是因为近因原则有着其它学说所不具有的优势。近因原则的运用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判断行为与损失之间关系的标准上基本达到平衡,克服了条件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弊病,并且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过近因原则,保险人可以避免承担过滥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也不致于无法索赔,在如此平衡的情况下,社会的商业保险赔偿才有可能作为一种制度存在。

二、近因的识别

近因原则虽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由于保险实践的多样性,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在英美法系有称为最近时间说的学说,用以判断何为近因。该说是以时间的顺序来解释近因与远因的。该说虽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其一刀切的方法与实践结合却容易产生不合理的后果。在1918年的LeylandShippingCo.Ltd.v.NorwichUnionFireInsranceSocietyLtd.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在艾卡丽亚号的沉没的近因是被鱼雷击中还是被鱼雷击中后的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这一问题有争议。法官对最近时间说采取否定态度,法院认为被鱼雷击中是近因,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法官认为,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3]所谓近,并不是指时间上的远近,而是指效果上的远近。这一观点后来得到广泛接受。

《布莱克法学词典》正是采用这种观点:所谓的最近,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认为: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据上,所谓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有影响力,起到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但是,该学说与最近时间说相比,操作性就比较差了。何谓最直接、最有效、最有影响力或者决定性、有效性,各国立法也并无进一步看法,因此在保险实践中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有学者研究得出,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两大法系法官通过判例与学说对近因的判定确立了三项基本规则: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第二、这一因素自然地连续地发生作用,其中未介入影响结果发生、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其它因素;第三、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政策进行分析[4]。

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近因

在不同的情况下区分近因的方法并不相同。具体而言,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区分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5]:

1.几种原因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因。其他原因并不是承保危险,其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

2.几种原因随最初发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顺序发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

3.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这种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

对于第一种情形,几种原因并列发生,承保损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因。以海上保险为例,海上事故的发生通常是由多种原因同时作用而造成的。情况往往是,恶劣天气、船长的操作不当以及装载不当一起构成海损原因,此时,必须判断何种原因是具有决定性的。2001年1月19日,一货船国源轮沉没于汕头附近海域[6]。经过事故调查报告分析,原因包括:

(1)船长操作不当;

(2)风浪;

(3)空档。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船长操作不当是船沉货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近因,而其它两种原因只是在操作不当的基础上导致结果发生的两个因素。由于船长操作不当属于承运人的主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分析导致沉船的多种原因从而决定其中起决定性的原因这一思路是正确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的规定,但是,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最终被二审法院否定[7]。由此可见,所谓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的确定由于缺乏进一步明确的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保险法医疗险补偿原则规定

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合同,必然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联系在一起。从我国《保险法》把保险代位权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就可以得到印证。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6: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险纠纷相关文章
  • 香港保险法——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近因指的是一种主动而有效的直接导因,它促成一系列危险事故发生造成某一后果,而没有其他任何外力干扰,它用于确定某保险人对具体损失是否具有保险责任,它是保险赔偿的原则之近代保险的成立与发展,均直接或间接受到工业革命的影响。一方面,新兴保险业务陆续出现;另一方面,保险承保范围也逐渐扩大。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保险承受的危险增大,为使危险分散,出现了再保险,在保险业间相互转嫁危险。近几十年,社会保险更为发达。各种社会组织的兴起,是近时保险事业的另一显著发展。20世纪,保险事业由于自由竞争的结果,出现了保险托拉斯和保险卡特尔,保险业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提高利润,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一致的行动。各国纷纷制订保险监督法,加强管理。现代社会,相互保险组织及社会保险事业在各国普遍发展,保险的社会化趋势更为显著。
    2023-04-23
    302人看过
  • 探究近因原则的特点
    在保险中,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保险理赔要正确理解近因原则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析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
    2023-07-04
    107人看过
  • 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灵活运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理赔依据近因而来现实生活中,引发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也各不相同。但是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引发损失的原因单一由单一原因引发损失的情况,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操作相对简单。实践中,理赔人员只需要判定这一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会有异议。比如,张某在走山路的时候不小心摔坏了腿,如果张某买了意外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张某相应的保险金,但是如果张某投保的是重疾险,那么保险公司不需理赔,这明显超越了重疾的承保范围。多
    2023-04-23
    137人看过
  • 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研究
    制定《社会保险法》,首先要确定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社会保险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准则,在社会保险法中居于统帅的地位。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百余年发展历程中,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形成了强制性原则、雇主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互助原则、自治原则、自由流动原则、公平原则。其中前三项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目前国内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设计。但现有研究存在如下问题:1、对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赖以成立的理论基础缺乏完整的研究。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与基本原则未作严格区分。3、已经提出的基本原则在内涵上存在交叉重合现象。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当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和实现途径两个角度进行构建。(一)根据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确定基本原则社会保险究其根本可以提炼出社会性和保险性两大基本属性。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只有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出发,才
    2023-06-07
    85人看过
  • 保险的近因原则是什么
    保险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一、保险的四大原理是什么保险的四大原理,风险分散原理、大数法则原理、公平合理原理、收支平衡原理。1.而风险分散化就是不要把鸡蛋都放进同一个篮子里,这个篮子放几个,那个篮子放几个。这样即便风险真的发生了,就是即便有篮子掉了,打破的只是那一个篮子里的鸡蛋,而其他篮子里的鸡蛋还是完好的。2.保险大数法则也称为风险大量原则、大数定律、是人们在长
    2023-02-17
    345人看过
  • 什么是保险法中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常识性原则的含义和判断标准在哲学意义上,常识可以被定义为:“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可以用判断或命题来表示的知识或信念。”常识具有以下三个特性,即普遍性、直接性和明晰性。具体到法学上,因为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按照这种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是常识性的东西。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根据共同的生活准则,已经形成相对一致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尽管这种标准不是十分清楚,但它确实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常识性原则是指在适用近因原则判断危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时,必须按照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识别能力来进行判断。在这个概念中,理智正常的人是指具有正常的智力水平和思维能力,能做出符
    2023-06-15
    7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纠纷可以诉讼解决,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更多>

    #保险纠纷
    相关咨询
    • 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1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灵活运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理赔依据近因而来现实生活中,引发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运用近因
    • 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是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26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
    • 保险近因原则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01
      保险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
    • 什么是保险近因原则?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
    • 保险各近因原则是怎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14
      1、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而确定是否给予补偿的原则。凡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标的受损,保险人给予补偿。否则,保险人不予补偿。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英国,英国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该近因原则确立后,被多数国家所采用,近一个世纪来,大量判例足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