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害性物质”的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7 17: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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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毒害性物质”采用的是简单表述法,应该说这是立法的一种前瞻性表现。
因为,人类对“毒害性物质”的认识本来就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可以为人类所认知或制造的各种新的毒害性物质会不断出现。
为适应各种新的毒害性物质的不断出现和惩罚利用这些物质进行的犯罪活动的需要,在刑法上对毒害性物质进行表述,应该是宜粗不宜细,而应避免采用完全列举的方式,因为无论列举如何周全,从科学上来讲,都不可能穷尽“毒害性物质”的各种表现形式。
我们在认定某一物质是否属于“毒害性物质”时,不可能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对照表”,而只能就物质是否具备“毒害性”这一特性来进行判断,且我们不应对“毒害性物质”进行任何主观限制。
另外,刑法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所以,认定“毒害性物质”时,要看该物质是不是具有公共危险性。
与此同时,由于该犯罪还侵犯了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的制度,因此,认定是不是“毒害性物质”,还要看该物质是否在生产、流通等诸环节受到法律禁止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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