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在取得判决书之前参与债务人的工资分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44:25 78 人看过

[案情]

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张某因经营肉鸡场,赊购饲料,共欠王某183240元。支付部分货款后,张某仍欠5.3万元。他于2010年11月20日向王某开具了借据,并同意在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经王某多次催促,张某同意在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5.3万元,利息按6.15%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款结算日止。逾期未付,王某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发现张某系某中学退休教师,月薪3700余元。2014年9月,法院依法判决撤回其每月2500元的工资,以偿还欠款。此时,正处于诉讼阶段,尚未取得判决书的文方得知法院正在执行张某的工资,遂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请求保留其债权比例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文方能否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被法院扣除、撤回的工资收入?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文方没有资格在获得执行依据之前参与分配。只有取得执行依据后,以后提取的工资才会按债权比例分配

第二种意见是文方有资格参与分配。第三种意见认为,文方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全被裁定冻结的工资性收入,取得有效法律文书后,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扣押、冻结的债务的,因执行确认付款的有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被法院查封,其他债权人取得对被执行人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可以在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p>可见,尚处于诉讼阶段,尚未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无权申请参与财产分配或财产性收入分配,法院已采取强制措施

其次,《执行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原申请执行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将参加分配的申请移送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这里的“执行依据”在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即《执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下列生效的法律文书:(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处罚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民事诉讼决定,(二)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三)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四)公证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和追偿债务的物品法律(五)外国法院作出的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六)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显然,文方在上述案件中处于诉讼阶段,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第三,《民事诉讼意见》第297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他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分配

但《民事诉讼意见》第298条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申请参加分配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并附执行依据的严格规定。1998年《执行规定》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即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有执行依据。而在《实施规定》中,对实施依据也作了明确规定。诉讼阶段的债权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不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能有很大的纠纷。债权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还是个未知数。如果只有文方主张的债权进入了诉讼程序,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势必对取得执行依据、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王某不公平。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职责是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已生效的具有支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文方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对已责令提取但尚未发放的工资进入保全,取得有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后,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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