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交付条件是怎样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民法典》中,均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98年9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第10条规定了消防强制验收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了环保强制验收制度。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组织验收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民法典》第799条明确了开发商为组织竣工验收和确认工程合格与否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该条款进一步对《民法典》第799条进行了阐述,从而使《建筑法》中未能明确的验收主体最终认定为建设单位。
(二)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
一些大城市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已明确将取得《竣工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安徽省建设厅亦于2004年9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规定未进行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竣工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以取得《竣工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一既是广大购房者的要求,也是一种趋势所在。
另外,建设部于2000年4月7日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
该法定条件的依据是,建设部于2001年04月0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四)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该法定条件在《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实施)第49条中有规定:入住条件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但必须达到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此外,有人主张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提供作为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之一,其依据是建设部于1998年5月20日所下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该两书仅应作为在交付时提供的资料,而没有必要将其作为交付的法定条件。
以上法定条件中,其中第一项法定条件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环保、消防验收合格)是强制性条件;而其他法定条件均具有行政管理性,若当事人约定与该部分交付条件相冲突,则以约定为准。
二、商品房交房后多久办理房产证
1、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争执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自己的原因,买受人在以下期限届满未能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除了当事人有特别约好外,出卖人应当承当相应违约职责:
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约好的处理房子拥有权注册的期限;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为没有建成房子的,自房子交付运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为现已竣工房子的,自合同缔结之日起90天。
2、以上其间清晰规则了购房者获得房产证的具体时刻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当的职责。即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则获得房产证的时刻,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子交付运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刻)后90日内获得房产证,不然,开发商也要承当违约职责。
三、商品房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商品房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可以办理续期手续,需要在房屋产权到期的前一年提交续期申请,经过政府审核可以继续使用的,需要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重新获得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新续期的土地使用年限是30年。
商品房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除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房使用土地的,一般都是准许继续使用土地的,需要的是土地使用的业主联名提交继续使用的申请。联名申请继续使用没有得到批准的,政府在房子产权到期之后,会无偿的收回房屋的使用土地,但是对土地上的建筑物会按照一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房屋产权其实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土地使用权,另一个是房屋使用权。其中房屋使用权是永久的,而上述提到的40、50、70年产权均指的是土地使用权。
房子的产权到期以后,办理下来续期才可以继续进行房产交易,否则是不可以的。知道了这些就可以提前做打算,不用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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