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百合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40:16 287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57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百合(化名:牟俊杰、烈鹰孝),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礼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礼县石桥镇刘庄村二组。因本案于2006年7月14日被羁押,2006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百合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牟百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5年4月10日0时许,被告人牟百合伙同何圭信、李天威(后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持铁棍在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场村与庑店村之间的路上,对被害人张燕殴打后,抢走其人民币1300元及康佳牌手机一部、自行车一辆等物品,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60元。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二、2005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牟百合伙同何圭信、何小毛(后二人均已判刑)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石榴庄公园北门附近,持砍刀威胁被害人张长青,抢走其人民币700余元及夏新牌手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50元。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后被告人牟百合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百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犯何圭信、何小毛、李天威的供述,被害人张燕、张长青的陈述,辨认笔录,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牟百合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百合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百合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牟百合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牟百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牟百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09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牟百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六十元返还被害人张燕;继续追缴被告人牟百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张长青。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王芳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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