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种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已经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期限为: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在依法延长1个月后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务会批准延期审理。
对没有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具体的侦查期限,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强制期限规定,如监视居住最长为6个月,最长为12个月。拘留一般为3日,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在3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的,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可延长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案情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拘留后的30日内。加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7日时间,则拘留的最长时间分别为10日、14日和37日。
2、提起公诉期限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经全面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审判机关进行审判。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查起诉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3、刑事审判的审理期限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二审审理期限为,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其中,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开庭后再补充侦查的,法院的一审期限重新计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律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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