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直管公产房新规:如欠租金超1年可收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08:22:32 74 人看过

日前本市颁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今后如果出现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政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据市国土房管局介绍,这次颁布的《办法全文共32条,明确了5个方面内容。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明确推动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出售相关政策,《办法中调整了现行直管公产住宅使用权转让、转租政策,停止使用权置换和转租。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对于可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须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管理,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迟延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规定了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保管自修方式,转租、转租收益的用途等内容。

直管公产房转租要征得房管单位同意

触五条“红线”可解约收房

即将施行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今后触犯五条“红线”之一的,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将解除房屋租赁合约并收回房屋。

办法规定,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转租,承租人转租时,应当征得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转租收益。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房屋管理单位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后出租。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该办法还明确了五条“红线”,只要触犯其中行为之一,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这五条“红线”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本市鼓励承租人购直管公产房

四类情形之一不得出售

根据直管公产房管理新规,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房,并明确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不得出售,即: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的。

根据新规,直管公产住宅的具体出售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可以向承租人出售,但当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其他产权性质的房屋进行等价调换。

修缮共用部位设施设备

承租人相邻权利人不得阻挠

根据新规,直管公产房的修缮责任由房屋承租人承担,修缮共用部位时,承租人及相邻权利人不得阻挠。

新规明确,本市直管公产房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

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房屋管理单位在修缮直管公产房时,承租人应当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因承租人未自行处理而造成损坏的,房屋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直管公产房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阻挠,因拒绝或者阻挠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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