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见索即付保函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二者功能接近,有人甚至将其等同。由于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所以准确把握国际惯例的相似与区别,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文试对之作一比较分析。
[主题词]: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URDG、ISP98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见索即付保函
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4)维修保函。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
结构和术语-见索即付保函通常有直接(三方)结构和间接(四方)结构两种。直接结构最少有三个当事人:
(l)申请人(或称委托人),主要是合同项下的卖方、供货方或承包人,由他发出指示,开立保函以保证其履约行为;
(2)担保人:即代委托人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3)受益人:即合同另一方(买方、业主),开出的保函以其为受益人。
通常情况下,在这个三方结构中,担保人是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其营业地与委托人在同一国家,而受益人营业地则在国外。直接(三方)保函结构包括三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Contrat);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nterImdemnitry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rsementContract);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ara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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