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消息,广州铁路某职业学校电器工程系二年级学生薛珍珍(化名)到一家大型电子工厂实习,每天从晚上7时工作到次日早晨7时,忙的时候要做到8时。干的是检测激光头,然后焊接一下。干来干去就一个简单的动作。珍珍母亲看不下去了,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结果在查阅资料后,发现相关法律一片空白,大学生实习不受《劳动法》保护!
实习期的大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自然保护不了他们。
但实习中问题一直没停过。实习生成了廉价劳动力,超时工作,意外受伤,报酬无法兑现每年暑期是实习高峰期,也是问题集中期。这种时候,总有专家在媒体上建议,大学生实习时要和对方单位签协议或合同,万一出了事,可以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之类的法律。
话说得轻松,设身处地替大学生想一想,这个建议几乎不可行。一个大学生提出要签协议,对方人事经理可能面上很客气,心底里说:你要签协议,你就一边凉快去吧。后面还有两百份简历随我挑呢!在人力资源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个学生去和单位单挑,怎么可能?
在就业形势不佳的大背景下,现在不仅是高年级大学生暑期实习,连一二年级的学生都投身实习大潮中去了,希望攒点经验,为以后求职增加砝码。但他们被骗被伤害时,却无处申诉。我国在校大学生约有两千万,其中1/3的人实习的话,也有六七百万人。针对如此庞大的群体,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出台规定,明确学生与学校、用工单位三方关系,规定实习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把权利和义务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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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们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从本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而见习期专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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