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借贷是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1 16:53:52 58 人看过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一、借新还旧的本质和特点怎样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这在效果上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利息;而对银行来讲,从账面资产来看是办理了一笔新的贷款业务而且避免了追讨旧债的纠纷,还降低了不良资产,稳定了银行信用。

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总结出它的基本特征:

1、前一笔借款已经到期;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满,就不会产生借新还旧贷款;

2、借款人是由于银行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因为实践中,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很多,如丧失了偿还能力、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不可抗力、故意逃废债、企业转制等等。只有银行认可,才可能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银行一般是在企业经营正常,只是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情况下,并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造成威胁时才可能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也就是说,只有可能达到双赢效果时,银行才这样做。如果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银行是不可能同意采取这种借新还旧方式的。

3、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二、借新还旧的意义怎样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7日 14: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借款用途与实际不符而是借新还旧怎么办
    首先,就出借方而言,若借款之时并未察觉到该事件,那么这将会对他们对风险的评估与决策过程带来潜在影响。针对借款者来说,这样的行径或许会被界定为欺诈或违反协议。根据规定,借款者有责任依照合同上约定的用项来合理利用这笔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出借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借款者提出违约责任追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以及赔偿相应损失等。此外,倘若能证实借款者确实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出借方还有权要求获得额外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024-08-18
    264人看过
  • 借新还旧保证人不同怎么办
    一、借新还旧保证人不同怎么办关于以新的贷款偿还原有的贷款,旧有的贷款的担保人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若债权方请求新贷款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则根据以下几种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是新贷款以及旧贷款的担保人间存在关联性,即为同一人,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第二种情况是新贷款与旧贷款的担保人并非同一人,或者旧贷款并无担保而新贷款却设有担保,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贷款的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这一事实。此外,担保人可以免除部分责任,具体包括:首先,在担保期间内,若债权方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事先获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将不对未经其同意的债务转移承担担保责任;其次,债权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也需先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则
    2024-07-25
    88人看过
  • 借新还旧是不是属于债务重组
    1、不算。2、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八条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2024-05-08
    375人看过
  • 借新还旧构成诈骗罪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借新还旧有非法占用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就构成诈骗;如果借新还旧只是正常的借款行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就不构成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3-06-18
    80人看过
  • 旧借条换新借条之范本怎么写?
    一、旧借条换新借条之范本怎么写?借条到期后想换新的借条需要书写的内容如下:1、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情况;2、债务产生的原因,时间,借条一般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3、写明该借条是后来补充的借条;4、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5、本息偿还金额,本人手印或亲笔签字;6、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借条到期后,债务人不归还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出具欠条。另外借条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借条标注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3年未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再保护。二、没借条可以索要借款吗?没有借条能要回借款,债权人可以以借款沟通的短信记录、微信或其他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作为追讨欠款的证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2023-04-13
    189人看过
  • 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件是什么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一、贷款合同到期后该怎么办贷款合同到期后应按时偿还贷款。暂时无法还款的,可以支付贷款利息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延期。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将依法向借款人收取到期贷款。根据贷款合同,贷款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贷款合同有抵押物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逾期还款造成的损失,包括不限于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等。最后提醒,贷款到期后,贷款应按合同及时偿还。逾期违约,进入国家信用调查系统的,可能严重影响银行等信贷机构的贷款申请。二、贷款买彩票这会违法吗当事人使用贷款而来的钱款购买彩票,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应当按时对该贷款依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进行偿还。《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
    2023-03-23
    447人看过
  • 借新债还旧债属于诈骗吗
    一、借新债还旧债属于诈骗吗在决定某一特定案件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标准时,必须始终以具体案情为出发点。当某项原本为了偿还旧债的借款流程中存在着非法占有的意图,且以捏造事实或掩盖真相为手段,骗取到了数额比较大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富,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定义,该行为即构成了诈骗罪;反之,在同样是为了偿还原先债务的前提下,若借款人并未采用虚假陈述或刻意模糊的手法进行操作,也没有骗取任何财物,此时,据目前所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这便并不属于明显的诈骗罪范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用假名字借钱是诈骗吗倘若构成欺骗行为,即通过向他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资
    2024-07-29
    293人看过
  • 借新还旧是否重新需要办理股权质押
    一、借新还旧是否重新需要办理股权质押1、协议借新贷还旧贷,将不可逆的发生“旧贷”(主债权)清偿的法律效果,原抵押权也一并消灭;“新贷”所对应的抵押权应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需要重新办理股权质押。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借新还旧是什么意思1、“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
    2023-06-17
    281人看过
  • 新借条和旧借条的什么有效
    相当于是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以最新的借条或欠条为准。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就是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借条和旧借条的什么有效?点击#找律师#,可以选择同城、领域、是否在线以及电话咨询服务!!私密咨询个人法律问题。快速解决你的困扰!债权债务纠纷不同阶段律师的作用?1、协商阶段:律师可以就赔偿协议和谅解书的具体内容进行把关,找到漏洞进行反击,成本低节约双方时间。2、仲裁阶段: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仲裁中所处的地位。律师接受聘请仲裁以后,应当出庭参加仲裁,参加庭审调查和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
    2023-12-08
    111人看过
  • 民间借贷新法旧法的适用原则
    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一、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1、优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2、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实际合法占有房屋优先;3、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应当综合考虑各买受人的付款金额和顺序,是否办理网上签约,合同成立顺序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民法典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是否发生法律效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效力。在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上,明确采取了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反
    2023-03-17
    478人看过
  • 借新贷还旧时银行划款会计手续不合规怎么办
    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虽然“以贷还贷”的出发点是为了化解风险,但该做法有掩盖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之嫌,容易被保证人以贷款人恶意隐瞒重要事实为由作免责的抗辩。因此,银行应尽量避免“以贷还贷”,如果为了资产重组而必须办理“以贷还贷”手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转据前后为同一个保证人的,银行在签订借款借据时,应在借款用途直接填写“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二是对转据时,存在欠息的企业,只对该笔贷款本金进行转据的,所欠利息要彻底清算收回。因为本金转据后,原欠利息变成“没娘的孩子”,对这部分欠息,银行无法证实其
    2023-05-01
    311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贷款尚未清偿或无法按时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又重新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以供其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借新还旧”的合意,及偿还旧贷的行为是认定“借新还旧”核心要素。认定借新还旧不仅有客观上“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并且存在主观上“以新贷还旧贷”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无论是“第三人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用于偿还旧贷,出借人再发放新贷给借款人归还第三人资金”,还是“名义上由第三人作为新贷出借人,但资金实际仍由旧贷出借人发放再扣回”,司法实践中均有将之认定为借新还旧的典型判例。即使未约定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但“债务人签署新贷合同而放弃要求放款,反而签署收条”、“债务人借新贷用以‘解付’信用证”的行为均属借新还旧。律师补充: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
    2023-05-06
    235人看过
  • 借新还旧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吗
    借新还旧担任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一、违规放贷罪如何认定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
    2023-06-27
    169人看过
  • 担保人对借新还旧承担的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一、担保人坐牢了怎样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坐牢债权人仍可以起诉担保人。起诉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不能因为其被追加刑事责任而免除其担保责任,更不能将其担保责任转嫁给他人承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然后等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执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债务;或者可以等担保人出狱后有偿还能力后再要求其还款。二、注意前后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满至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贷款,如果抵押人仍对新贷款提供
    2023-03-11
    125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借新还旧问题以及借新还旧之后与信贷员是否有关系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5
      对于贷款借新还旧来说,促使信贷员从自身利益来讲,生产竭力促进借新还旧是有一定法律关系的。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
    • 承担借新还旧可以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8
      借新还旧也好、新贷款也好,都是的债务,应由偿还;股东不应直接承担的债务,有限责任中的“有限责任”,就是这个意思。
    • 借新还旧构成诈骗罪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13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借新还旧有非法占用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就构成诈骗;如果借新还旧只是正常的借款行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就不构成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 新借条与旧借条的区别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
      相当于是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以最新的借条或欠条为准。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就是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法典规定重新写借条旧借条是否还有效
      浙江在线咨询 2024-08-31
      通常是以最近的时间为准的。可以在借条上加以说明。新的借条代替了原来的借条,原来的借条还是有法律效力,但是你要有证据证明,之前的借条已经作废。原借条应该收回,不然对方可能会主张两次的借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