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征收类小微企业也可享减半征税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将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此外,以往不在优惠之列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日前中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优惠面,将减半应税额标准提高到10万元。28日,惠州市国税局负责人对此解读称,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将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此外,以往不在优惠之列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市国税局负责人说,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今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凡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税,均可享受这些优惠。
对于申请审批调整为备案制后具体如何操作,该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据记者了解,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市国税局负责人表示,在新政出台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微企业,可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目前,市国税局已将2013年度预缴期申报利润0—10万元企业名单下发至各县区局进行清分并核实。该负责人称,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将开展个性化服务,鼓励、辅导和帮助企业办理享受优惠的相关手续,切实增加全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在惠企数量和质量上提高工作成效。
小微企业要达到什么认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要符合中央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如果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若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沿革
针对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税率由法定的25%降低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根据国务院最新的决定,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再扩大到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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