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调了生产者的义务和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52:00 439 人看过

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农业生产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直接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应当从源头抓起,除加强对产地环境的管理外,还应该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质量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如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依照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情况。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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