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债权保障制度的原则
任何制度都必须具备其骨架原则,这个制度才是有灵魂有活力的制度。债权保障制度的构建,也需要一定的原则做基础,引导债券关系向公平、正义的良好方向发展。我认为债权保障制度必须具备以下的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债权关系首先是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范畴,因此债权保障制度应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有权利实现或放弃债权,也有权利选择债权保障的救济方式。债权保障制度只是处于协助、辅导其实现权利的地位。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他们才会积极地参与市场活动,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2.公平原则
我认为,债权保障制度不应当有倾向性,不应当单单只为维护债权人而存在,否则便让债权人取得非常强势的地位而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导致社会对债的憎恶感。它应该根据公平原则适当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种利益的均衡,让债权关系尽可能达到权利义务的等值。当债权利益非自愿地失去均衡时,应公平地给当事人调整利益关系的机会,具体体现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和侵权中的根据情势继续索赔原则。
3.诚信原则
债权保障制度必须督促双方讲究诚实信用,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养成良好风气。对于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法律赋予债权人抗辩权,撤销权,并确定了担保和定金,违约金的法律效力。
4.利于债权实现原则
债权快速实现,是减少债权人成本,刺激资金流转经济活跃的需要。适当地给于债权人代位权,允许债权的转移让优势的个人或者组织实现债权,有助于债的实现。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债权保障制度要为债权人提供合法救济,限制债权人凭借优势滥用权利。
债权保障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以上原则为导向,确保法律规范不走弯路,不偏激,沿着良性的道路发展。
二.现有债权保障制度的缺陷
要敢正视缺陷才能完善这样的一种制度,我总结的制度缺陷有以下几方面:
1.债权保障的法律零散地存在于民法、民法典、民法典当中,形式比较零散,缺少总结,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
2.部分法律条款规定得比较空泛,不够具体,如不当得利之债;而有些虽然具体,但取证难度大,内容抽象可操作性差,比如情势变更,我认为是非常难取证,法官难操作的。
3.缺乏有效率的部门进行债权保障的工作。债权的维护主要靠当事人私力救济和法院,私力救济缺乏强制力,诉诸法院又缺乏效率,因此我认为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有权威的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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