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的客体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18:23:02 114 人看过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了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随着Web(环球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当然,做这样的概括只是为了明确网络作品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区别,作为《著作权法》中的名词,作品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不因其载体和成文方式的不同而改变性质。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泛滥于网络上的大量非法、反动和黄色信息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不在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列。而以下几类作品则不适用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一、网络版权的主体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网站分为个人网站和机构网站,目前,新闻单位、网络信息公司和个人构成了网络上的三大主要传播者。为了论述方便,可以将网站管理者笼统分为个人管理者和机构管理者两类。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这里仅就网站管理者的部分权利稍加讨论。

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在这个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1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网络版权相关文章
  • 从电子版权到网络版权
    人也难以主张权利。为此,可以预见,著作权人今后将会不得不将权利委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来处理。那么,通过集体的力量来索取作品的使用费,当然就具有十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其成功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比较容易满足。不过,对著作权人而言,将权利委托后,他只剩下索取报酬的权利,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几乎很少存在。三是作品的电子交易将会广泛运用。在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交易依然属于契约的范畴,在这一市场中,发达的电子交易将会得到广泛的应用。著作权人可以事先将其利用著作物的条件预先告知用户,由用户确定是否与著作权人签约。可见,这与以往的著作权人等用户来申请再决定允许其使用的机制截然不同。所以,著作权人可以事先在因特网上登载著作权的利用条件,等待用户与其联系,所以这种方式极有利于解决作品的大量利用问题,而且可以大大提高作品的利用效率。因此,网络时代所采取的电子交易模式,将会使作品的利用日益
    2023-06-07
    478人看过
  •  如何维护自媒体网络文学的版权?
    为了保护自媒体时代网络著作权的权益,著作权人需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人共同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措施有助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媒体时代网络著作权的措施是:著作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人共同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网 络 侵 权 行 为 如 何 应 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网络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盗窃、网络诽谤、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对于这些行为,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网络盗窃行为可以采取技术手段进行防范。例如,在网站中安装防盗链系统,防止黑客通过盗用用户账号密码等方式获取网站数据。此外,还可以加强数据的安全存储,例如采用HTTPS
    2023-09-04
    203人看过
  • 网络侵权盗版的具体形态有哪些
    a、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b、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c、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d、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e、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f、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
    2023-04-23
    291人看过
  • 【网络黑客侵权】如何惩罚网络黑客
    主持人:目前我国有哪些专门用来对付黑客的法律?黑客行为应由哪些部门来管?黑客应接受什么样的惩罚?秦问律师回答:我国目前尚无专门规范网络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仅是在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对非法侵入、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和一些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针对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在1997年5月20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了修正。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另外,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
    2023-04-24
    67人看过
  • 网络版权侵权原因是什么,侵权责任的归属是谁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1、一般行为侵权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1)上载:上载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2)转载;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3)下载: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2、特殊行为侵权上载、转载、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与讨论一下超文本链接这一特殊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侵犯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属有哪些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这一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几种不同意见:(1)主张适用
    2023-06-25
    89人看过
  • 网络音乐版权纠纷泛滥的原因是什么?
    一、网络音乐平台合理的授权模式没有形成。前几年,各网络音乐平台经历了从没有唱片公司的授权到十家左右获得非独家的授权的过程,2014年,一些大的音乐平台以获得唱片公司的独家授权的方式,纷纷跑马圈地抢占音乐资源,导致诉讼不断、纷争不止,也使音乐版权价格飙升,至今没有一家音乐平台盈利。在国际上,网络音乐平台获得授权模式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如苹果公司等,但在中国音乐平台合理的授权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二、网络音乐平台仍缺乏好的商业模式。可能有人说商业模式与版权保护关系不大,但事实上如果音乐平台的商业模式不能盈利,这些平台不可能持续向版权方购买版权,也谈不上保护音乐版权。关于商业模式,有些人认为就是向用户收费的模式,其实好的商业模式不完全等同于收费模式,各音乐平台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并结合优质资源开发独特的、个性化的产品,用好的产品吸引用户,形成合理的商业模式,向用户收费只是多种商业模式之
    2023-06-28
    325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网络版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对数字化内容的创作享有的法定权益。这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的作品。网络版权涉及内容的创作者或权利人对其作品的复制、传播、展示、公开发表等一系列权利。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问题变得更为复杂,需要... 更多>

    #网络版权
    相关咨询
    •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什么,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0-31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其实就是指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第三条中有对“作品”进行了规定。不单单只是“作品”两个字这么简单。网络著作权的客体例子: 1、以文字形式呈现的文字作品。 2、以口头的语言呈现,无固定物资载体作为基础的口头作品等等。
    • 网络版权遭侵权如何维权, 网络版权侵权的取证途径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22
      网络版权遭侵权首先要取证版权侵权的取证方式在版权或称为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中,对网络信息等电子数据组成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举证已经是目前著作权诉讼中的常见信息,尤其在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此种证据固定方法被广泛采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证仅仅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从证据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种公证方式所固定的证据本身。另外,如果公证程序有瑕疵也
    • 网络违规的软件是什么版权?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4
      盗版软件侵犯的是软件著作权。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
    • 网络诽谤罪的客体主体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9
      1、行为人在网络构成诽谤罪的,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构成诽谤罪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
    • 网络著作权客体具体包括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22
      网络著作权客体具体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