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导致先诉抗辩权下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6 18:01:04 87 人看过

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是:

(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一、关于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的详细介绍

一、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免除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人不得放弃先诉抗辩权吗?

保证人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法律并不禁止。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

三、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几个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之前、诉讼或者仲裁的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

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者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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