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二)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旧法与其存在分歧时,以改法为准。在相关机关审理案件结束,判某国家机关予以申请得到国家赔偿的主体一定的经济赔偿金时,该国家机关的执法人员可能会被解雇,若造成了他人失去生命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
国家赔偿案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决定书的规定是怎样的
173人看过
-
国家赔偿法全文2023
52人看过
-
国家赔偿法十九条如何解释?
203人看过
-
最新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及解释二是什么
211人看过
-
拍卖法司法解释全文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276人看过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434人看过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
国家赔偿法全文解释国家赔偿的条件是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5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规定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0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
缓刑司法解释对国家的规定是如何?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
-
司法解释赔偿司法如何规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
司法解释全文是如何规定入户盗窃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1入户盗窃,多次盗窃,都是涉嫌盗窃罪,应当按照盗窃价值量刑。(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