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修订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了落实中央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需要及时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这不仅是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也是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法律咨询:
网友:《决定》修改后,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律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具体标准如下: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具体由负责生育津贴发放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53人看过
-
202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73人看过
-
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63人看过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83人看过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80人看过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11人看过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5我省根据法律授权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②男方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③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赡养女方和父母;④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⑤只有一个女孩的。 此外,夫妻一方或双方为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29条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2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
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简介? ?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3-2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怎么样?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2已领取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有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1-04-0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