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脑出血死亡算不算工伤
在工作时间地点脑出血后死亡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暑期工工伤可以进行认定吗
暑假工,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或者雇佣性质,因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处理,不能按照工伤办理。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强调,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不难看出,工伤认定的主体为劳动者,通常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自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明显形成雇佣关系,所在公司应当为暑期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责任。
相关的劳动者在生活和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应积极的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属于工伤的,应积极的要求自身的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的相关赔偿。如不是工伤的,相关的工伤保险机构也应赔付这类人员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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