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3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良,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和平区砂山新村7号3-6-2。
委托代理人:张*刚,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航空公司马路湾民航售票处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4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郑-扬,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田,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住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4号。
上诉人冯国良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3]和民房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李*东参加评议,于200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冯国良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被上诉人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冯国良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于2000年10月6日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冯国良系沈阳市和平区砂山棚户改造地区的住户。同意将三利公司给付的货币安置款58,950元直接作给三利公司,作为其购买一套60.8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房款中的一部分。冯国良原定一类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每平方米需交甲方450元,计20,250元,另增加的面积中,1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800元计算,0.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00元计算,总计49,250元。另外各类款项44,012.60元,由冯国良一次性交给三利公司。冯国良可凭该协议顺序号,在图纸出来后,自选房号。如选加价层,差价另交每平方米加收150元。该房屋的入住时间为2001年12月30日前,如超期进住,每超期一天,三利公司按每套房屋售价的千分之一赔偿给冯国良。对于办理房屋产权产籍手续,由三利公司负责,冯国良配合。协议签订后,冯国良将44,012.60元的购房余款交付给三利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冯国良所购买的房屋为该地区18号楼443号。后因有关部门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三清一查”工作及房屋图纸布局发生变化,三利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故冯国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利公司履行合同安置住房,并赔偿超期进住617天的滞纳金63,52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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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问题。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51、部分产权纠纷。企业自管房屋以低于市场价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是部分产权房屋。2、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经营的商社纠纷。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3、共同建设的商社纠纷。因为联合住宅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价格,所以最终买家不能拿到住宅生产票。4、改建房屋纠纷。一些企业和公司装修自己的办公大楼,改造销售,不能拿到商社的生产票。5、开发商从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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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01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房产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开发商和购房者)一方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就会引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例如:购房者不按时支付房产费用;开发商不按时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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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081、购房者应尽量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时间延后,签订合同的时间越靠后,商品房的工程进度越大,购买的风险就越小。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还能延缓偿还贷款的时间。 2、在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购房者一般都比较注重合同中商品房的房号、面积、公摊、价款、交房日期等重点内容,而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交房标准、补充协议)等内容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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