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
补充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
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从其调入的次月起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在两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从调动工作的次月起,实行调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二条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或者就业于没有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并且就业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纳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成员的直系血亲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履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满足本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前提下,其储存余额可提供给本单位用于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宅。
单位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补充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纳入补充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第十八条职工提取本人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补充住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应当帐户分开,业务分开,核算分开。
第二十条有关补充住房公积的对帐、查询、监督、法律责任等事项,比照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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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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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是什么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27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两者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项目。企业根据自身的业绩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替员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主要有: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2、从缴存范围来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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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补充公积金的比例是多少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61、由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和社保核定基数时都采用同一个标准核定,因此对于每个职工其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应该保持一致; 2、根据2007年基数调整规定,今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设上限,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8%。补充公积金是基本公积金的一种补充缴纳形式,缴费基数与基本公积金一样。缴纳比例企业可根据情况确定(1%--8%)你们公司想把公积金基数调高,其目的肯定是为了提高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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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06如何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只要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时间和金额)即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就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与基本公积金贷款一样的贷款倍数。补充住房贷款额度由补充公积金存储余额的2倍调整为15倍,最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10万元,与基本公积金贷款一样,若借款人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小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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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补充公积金提取有什么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6在上海缴存公积金的外地职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将当前公积金账户里的所有余额(包括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全部取出。 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准备下来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和复印件; 2、外省市户籍证明; 3、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公司公积金经办人开具的提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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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有什么不同?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1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二、再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7%,其缴存额有上下限的限制,而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在不大于各9%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由单位自行确定,其缴存额没有上下限限制;三、其次,从缴存范围来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