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现代农业园区用地管理的通知[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2:47 108 人看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省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用地管理,现就全省现代农业园区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园区建设用地必须实行总量控制。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要遵循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功能分区和控制规模实施用地。园区建成后,园区内农用地总量不得少于园区建设前规划农用地总量;园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园区建设前规划用地总量。

二、园区建设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合理开发利用园区各类土地,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园区建设应首先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到村、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含省辖市城市规划范围内)调整时,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进行局部调整。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三、依法实行农用地流转和征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园区建设用地中的农用地使用权流转。要按市场规则运作,由园区建设单位与园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规模租赁、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规定年期内一次性转让等方式约定解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强制推行。各级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通过市场机制,大量吸取境外和社会资金,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在保证农民正常生活来源、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对引进资金开发的高科技农业用地可以办理征用手续,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使用年限到期后如继续用于农业用地,可按国家现行政策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四、加强农业建设用地管理,保证园区各类用地依法规范。在园区内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视为农业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须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签订复垦保证书。但建造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饲养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推进土地置换和折抵,促进园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园区建设单位投资对园区内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形成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认定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园区内申请进行土地置换,置换出同等数量的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并免收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也可以作为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用地单位。对自筹资金在园区内进行农用地整理而净增加的有效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认定后,可以按照60%的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园区必需的非农建设,并免收耕地开垦费和省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加快园区建设步伐。为解决园区土地整理中建设用地指标周转问题,园区建新拆旧的建设用地可比照省级小城镇建设试点有关政策,实行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按园区建设规划和时限分期审批,由市、县国土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园区建设按总体规划和建设时限实施用地,保证园区建设用地实现总量控制。

七、园区建设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现代农业园区要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园区内除农民住宅用地、农业建设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办理使用集体土地审批手续外,其余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园区的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除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方式。

八、加强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园区的规划实施和管理要加强监督,提供保障。保证现代农业园区开发建设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鼓励园区企业招收本地农民工,扩大农业就业和增收渠道。加快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和进步。

本通知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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