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4:33:40 469 人看过

一、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

自由裁量权存在于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存在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1.法律明确授权的。法律授权可以是直接授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也可以是授权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进行裁量,或者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的。

2.法律虽未明确授权,但由于其所使用的表述不够具体、明确,无法为法官提供确定结论的,法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法律精神、规则或者条文进行阐释。

3.事实认定过程。法官在证据材料的搜集、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以及证明标准的判断等方面都不可避免存在裁量空间。当然,并不是所有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存在自由裁量权,证据规则具体、明确的,只能严格依照证据规则作出判断,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

4.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案件时,法官需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对案件进行审理。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官不应违背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

自由裁量权是体现于具体案件审理中,个案特殊性决定自由裁量权行使无法设立具体规则,但可以通过原则对自由裁量权使提供方向性指引。当前,我国司法裁判技术尚不成熟,加强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规范尤为必要,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项原则:

1.合法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具备相应条件,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是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最基本的要求。

2.合理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因素,正确把握不同审判工作的裁判理念,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确保裁判结果应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程序上应严格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在实体上应注重裁量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理解的契合性,裁判结果应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

4.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自由裁量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做到裁量过程公开、裁量理由公开、裁量结果公开。

5.审慎原则。审慎原则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增强责任意识,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慎作出裁判,不得随意、草率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法

司法裁判方法是法官根据现有法律规范为具体个案寻找结论的方法,统一司法裁判方法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保障。审判实践中,通过司法裁判方法能够获得确定结论的,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环节,并运用正确的方法,实现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标准化、客观化。

从审判过程来看,司法裁判方法包括事实认定方法、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适用方法等。其中,法律解释方法包括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前者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以及不确定概念具体化等方法;后者指当然推理、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以及非正式法律渊源补充等方法。

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司法裁判方法已经进行大量研究,对一些方法已经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审判实践中应当正确运用这些方法。此外,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应正确利用利益衡量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利益衡量包括客观利益的衡量以及价值取舍。利益衡量必须注意与法条结合,通过衡量得出的结论不能离开法律理由的说理和论证,必须经得起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的检验,以免沦为个人的任意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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