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该是谁
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保持一致。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二、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纳税人识别号一般是根据技术监督局代码引申而来的,而技术监督局代码一般为9位数,所以前面要加上地区编码,如果地区编码加上技术监督局代码,再加校验码位数不足的,中间加L,如果校验码无法析出的加X,表示是1-9。
三、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二)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实施条例》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7]《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9]《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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