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弄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范围。
根据《办法》第五条及《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有三种类型的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是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三是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不经常(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也就是说如果你单位(包括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下同)是属于这三种情况之一的纳税人,那么,不论经营期是否超过12个月,也不论在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多少,均不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属于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后两种情况的纳税人如果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弄清连续经营期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连续经营期是否达到或超过12个月时需注意三点:一是从何时开始计算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经营期。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精神,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经营期应当从税务登记证的签发日期开始计算;二是经营期的起始月份如何计算。《办法》第三条将计算销售额的经营期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的“年”改成了“12个月”,但没有明确起始月份是从税务登记证的签发月份算起,还是从税务登记证签发日的下一个月的对应日算起,因此,按照会计核算惯例,税务登记证的签发月份就应当算一个月的经营期,即只要是在2010年3月份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不论签发日是哪天,2010年3月份就算经营一个月份。三是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如何计算。《通知》第二条明确《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不论是否取得了销售收入,都应计算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经营期之内,即:如果你单位是在2010年3月20日以前或者是在2010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的税务登记证,那么,不论是否取得销售收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法定经营期都应该从3月份开始,到2011年2月份为连续经营12个月;如果是在2010年4月份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到2011年3月份为连续经营12个月,以此类推。
三、弄清销售额包括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规定,《办法》所称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因此,如果你单位性质属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范围,连续经营期也已经达到了12个月,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一规定的范围确定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四、从业性质不同销售额标准不同。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性质确定的,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其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如:专门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年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你单位要根据自己的从业性质来判断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否则就暂时还不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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