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市政府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经办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组织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中: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补贴7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9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10元;1000元补贴12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按《关于确定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11〕881号)规定执行。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
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已开展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
五、养老金计发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4月1日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待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年龄满60周岁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财政补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及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承担。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冒领基础养老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管理服务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编制、财政、公安、审计、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与经办机构建设,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四)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经办机构管理,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五)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配备代办员,负责经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六)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日常管理所需专项经费,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代办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本实施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文件内容与此文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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