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女工安全规定大揭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8 22:30:09 108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保障女工劳动安全与权益的规定,包括产假、禁止加班和夜班劳动、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此外,还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依据以下规定,保障女工的劳动安全与权益:

1.自孕期起,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

2.怀孕满7个月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加班或安排夜班劳动;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其他相关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 假 、 加 班 与 劳 动 强 度 限 制

产假、加班与劳动强度限制是现代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规定。产假是指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假期,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措施。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是职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付出的额外劳动。劳动强度限制则是指对职工在工作中承受的工作强度进行限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在现代社会中,产假、加班和劳动强度限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产假可以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休息和照顾,避免因生育给职工身体和心理带来的影响。加班可以让职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劳动强度限制则可以避免职工因工作过度而受到的伤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因此,产假、加班和劳动强度限制都是现代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规定,对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保障女工的劳动安全与权益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职责。根据规定,女职工自孕期起享有98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后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劳动,禁止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此外,产假、加班和劳动强度限制也是现代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规定。产假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措施,可以让妇女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休息和照顾;加班可以让职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劳动强度限制则可以避免职工因工作过度而受到的伤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因此,我们应该遵守这些规定,尊重女职工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1: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女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
    2023-06-09
    483人看过
  •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1988年6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时任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规定该法规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
    2023-06-05
    63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
    2023-04-22
    311人看过
  • 安全防盗常识大揭秘
    一、在睡觉和出门前,检查室内门窗是否锁好、插牢。二、遇有陌生人敲门,应在问清对方身份情况后,再决定是否开门;以防坏人借口入门入室,乘机盗抢财物。老人、小孩单独在家时,有人以抄水表、煤气表、维修之类理由想进家门,在无法确认真假时,要婉言拒绝,不要轻易开门。三、不要轻易把房门钥匙交于别人。小学生不要将钥匙挂在脖子上,应放在书包内不易被人发现。四、全家外出时,不要在门口留答客条,可给知心的邻居交待拿掉别人插在门缝上的维修卡等。五、对在上班期间到家属院楼内敲门找人者,要提高警惕,防止窃贼踩点伺机作案。六、为防攀爬夜盗,住户的阳台和雨篷设计应采取可防攀或相邻跨越的措施。阳台尽量封闭或加防盗网。低层住户和便于攀爬的阳台和窗户加装防盗(护)网不能只重美观,要增加横向钢筋的数量,特别是焊点要结实牢固。安装时尽量不要突出墙面,如向外突要在顶部加装铁皮,并使其顶部坡度要达到60度以上,以防成为向上攀爬的楼梯。
    2023-06-11
    194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过、同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如下具体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023-04-22
    108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2023-04-22
    326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女工劳动安全保护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21
      根据《女职工劳动安全保护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女工劳动安全保护有哪些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22
      根据《女职工劳动安全保护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女工劳动安全保护有哪些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2
      对保护女工的劳动安全有下列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其他。
    • 女工劳动安全保护规定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14
      关于女职工劳动安全保护的具体规定:女职工生育时享受98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
    • 女工劳动安全保护有什么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3
      对保护女工的劳动安全有下列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