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民间借贷债权凭证及弊端
(一)实体上的弊端
1、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
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无债权凭证的规定或有关精神。债权凭证制度是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同样债权凭证亦缺乏理论依据。
我国民诉法关于法律文书的称谓有着严格的界定,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特定的含义。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书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书解决其它问题。债权凭证的出现从理论上打乱了法律文书的体系,使法律文书的内涵出现混乱。有一种意见认为债权凭证的性质属公证文书,但法院作为公证文书的发放主体更是值得怀疑。因此债权凭证亦没有理论根据。
2、债权凭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
(二)程序上的缺陷
1、债权凭证的发放缺乏应有的程序。
2、执行期限自相矛盾。
首先,实行债权凭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执行效率,但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之一是执行期限届满,人为降低执行效率。其次,我国执行法律要求执行案件必须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而债权凭证却要求等到执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发放。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严重违反执行期限。
(三)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产生的不良社会效果,表现在三方面: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二、债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生效吗
可以。因为法律没有限制规定说转让债权不能附条件,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法无明文禁止则自由的原则。比如A公司对B公司享有100万元的债权,现在A公司想把债权转让给C公司,于是A、B、C三个公司就共同签署一个债权转让的协议,协议中约定C公司将90万元转入A公司的账户后,则C公司才享有对B公司100万元的债权,债权转让协议才生效,这样的约定即是附条件生效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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