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2019年5月10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2018年。
2、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本年度表F200第12-13行金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前一年度表F220第11行第2列对应年度的金额(亏损以-号填列)。需要在首次使用本版申报表年度填报所属年度为首次使用本版申报表年度以前年度本项数额的,填报当年度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境内所得额。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6、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7、第7列上年及本年结转的可弥补亏损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由上年结转至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可用于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及以后年度弥补的当年度亏损额。当第2列第11行<0时,本列第11行填报第2列第11行的数额;当第2列第11行≥0时,本列第11行填0。
8、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等于第3列+4列+5列+7列的数额。
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表F200第16行填报本项金额的绝对值。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11、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12行,填报本列第2行至第11行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当纳税年度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总额,无论前五年是否全部发生亏损,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弥补此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额。
例如,某企业在2000年取得了收入200万元,但1994年发生了亏损20万元,1995年亏损10万元,1996年盈利1万元,1997、98、99年共亏损45万元,则2000年的收入可弥补1995、96、97、98、99这五年发生的且没有被其他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使1996年盈利弥补年限不得顺延。
无论在纳税年度亏损与否,纳税人都应填制《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以前年度亏损在本年度弥补情况,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明细表与主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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