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中重要的一项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一)具体来说,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包括: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的审理和送达期限;
3.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法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5.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利;
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回避、强制途径、延期审理等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8.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二)对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包括: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原判决、裁定定性是否正确;
3.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是否错误;
4.原判决、裁定量刑是否适当。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方式
我国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席法庭、审查判决和裁定等途径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不合法或者判决、裁定错误的案件,以提起抗诉、提出量刑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等方式予以纠正,其中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是比较有效的监督方法。
(一)量刑建议
在刑事审判中采用量刑建议这种监督形式,是对刑事审判实体监督的前移,它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直接作用于法庭审判。量刑建议属于预防性监督,是检察机关综合犯罪构成各个方面后,结合案件的犯罪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应在什么幅度内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的正式意见。因此,量刑建议是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完善,对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提起抗诉
刑事审判监督的中心工作是抗诉,在办案实践中,案件承办人通过对法院判决、裁定审查之后,认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
5、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错误的;
6、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5.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
行政诉讼中设立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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