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职工发生的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41:00 373 人看过

职工在本岗位以外的岗位上顶替其他职工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员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工伤认定的障碍

案件事实

吕*唐和妻子是**县鄂布镇和通纸制品厂的员工,广东省(以下简称**河东纸制品厂),分别从事打浆岗位和包装裁断岗位工作。2015年7月9日20时许,吕×唐为妻子切割铝箔时,右手手指被切割机锯断。惠东市安康医院诊断为:1;2.右食指近端软组织撕裂伤;3.右食指长伸肌肌腱外侧束和中间束断裂。9月10日,吕×唐向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9月30日,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工伤认定通知书》(海丰人保字[2015]029号),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鲁*唐于2015年7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和通纸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工伤认定决定的通知》(海仁社公仁字[2015]029号),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执法主体具备资格,程序合法,法院确认**胡同纸制品厂认为,吕*唐未经允许代妻子切割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吕×唐接替妻子裁减工作,只是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不能改变吕×唐仍在工作场所工作的事实。即使发现吕×唐未经同意为妻子从事切割工作,吕×唐也只是违反了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而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对工伤认定的法定排除,不能影响工伤认定。吕*唐代表妻子从事切割,而**河东纸制品厂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他已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应该认为,吕*唐是默许在妻子的剪纸岗位上剪纸的。总而言之,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纸制品厂要求撤销《关于工伤认定的决定通知书》(海仁社工字[2015]029号)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第一人判决后,依法予以驳回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工伤认定中三个基本要件的界定。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笔者认为,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包括用人单位加班所需的时间、正常工作所需的准备或结束工作时间、工作过程中的合理休息时间、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工作场所不同于员工的岗位。前者的范围比较广,通常指员工工作的地方。工作场所的范围应扩大到与员工工作相关的非特定领域,如员工外出工作涉及的领域和自然延伸的合理领域。工作原因是指因工作造成的伤害。在实践中,工作原因已从原来的岗位表现和单位临时交办的工作扩大到与工作有关的情况。如果将工伤认定界定为从事工作造成的伤害,无疑是对工作原因的限制性理解,不符合立法初衷。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得成为工伤认定的障碍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外,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造成的伤害,即使员工有自己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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