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人身权。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侵占、破坏或非法扣押、没收等。学生对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侵犯学生的著作权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体现了自己的思想、情感、构思和表达方式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就从维护这些权利着手。
学生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某中学一名14岁男生小刚与一名女生早恋。通过班主任张老师的劝导,那名女生表示接受批评,而小刚与张老师约定,请张老师去他家与其父母见面。张老师如约跟随小刚去他家家访。但进门后却发现其家长并不在家。此时,小刚乘张老师转身开门之机,用一块木搓衣板从背后将她击倒。随后又从腰间抽出一把一尺来长的腰刀向张老师的头上乱砍,并继续拿起脸盆、板凳砸过来,还用围巾去勒张老师的脖子,用大衣去捂张老师的鼻子和嘴,但终因张老师的拼死反抗而未能得逞。受重伤的张老师在抢救时共缝合70余针。
小刚将张老师打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仅仅因为老师善言劝导其勿早恋,这个学生就将老师骗至家中,砍成重伤,确实值得我们教育工作者深思。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实乃当务之急。师生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师生关系应该是和谐的,但由于师生双方的经历不同,在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师生之间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对此,教师除了要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增强师生的深厚情感外,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尊师重教的思想教育,使学生真正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别的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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