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7 08:10:14 60 人看过

一、明年3月底前完成确权登记

在广东省新一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中,三水被确定为全省18个试点县(区)之一,为佛山唯一一个试点区,整区推进确权登记。

通过确权,三水将能够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份额占有形式长久固化到家庭中,从而为进一步做实集体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打基础。从长远来看,确权也将为三水创新基层治理、推动农村发展、化解农村矛盾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计划,三水约35万亩农用地将在2015年3月底前可领取“身份证”,24万余农业人口将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二、改革:实施确权登记但不会重新分地

区农业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三水在多年前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农民以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经济社,统一对外发包。

根据日前印发的方案,本次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将尊重三水区已全面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客观事实,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不打破现有土地关系,不重新分地,维持现有土地经营体制。

方案规定,三水区将以现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资产管理台账、权属证书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总面积和空间位置,采取“确地到社、量份到户”的确权确地方式,明确每户承包土地份额,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三、举措:以户为单位按份共有股权

根据方案,确权登记工作将重点对1997年、2005年两个时点的入股土地面积、在册股东名单、股权配置数量等逐一整理核对,形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原始基础材料。

方案显示,将通过引导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民主表决,统一界定成员资格,对在册户籍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经公示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在核准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后,将按照均地均分原则,统一设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数,再以户为单位,计算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总份数,按份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每户所占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总数长久不变。

四、利好:35万亩农用地将可领取“身份证”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三水已开始实行农地由无偿分包转为有偿投包,1997年又实施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如今三水已模糊了以户为单位获得的承包土地面积,农户充其量只能说出自己有多少“股”。

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变得模糊,农地股份制推行至今的另一个问题是,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配股方式五花八门。

前不久,三水区宣布将力争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届时三水约35万亩农用地将可领取“身份证”,24万余农业人口将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此次确权登记将进一步理顺农村股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重新明确每家每户拥有的承包土地份额,让农民知道其承包地占经济组织总承包地的比例,吃上“定心丸”。

五、分析:“确地不分地”原则下的三水选择

三水提出了确定农户承包经营份额的确权方式,为何不选择分田到户?

对此,区农林渔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三水实施农地股份制改革多年,土地利用早已打破家庭界限,很难重新分田到户。另一个现实情况是三水的鱼塘较多,很难切割成几块分给不同的农户。另外,三水在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专题调研中,村民普遍认可现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制,认为既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又保障了农民非农就业后的收益。对现阶段分田到户的做法觉得不可行,会产生很多弊端,如加剧土地碎片化,即使分到地也难使用、难用好。

有关人士表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分割到家庭的现实情况下,三水此次确权将打破集体所有“人人有份、人人无份”的局面,将承包经营权以份额占有形式长久固化到家庭中,为进一步做实集体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六、确权登记工作时间表

1、组织发动阶段(2014年8月)

各镇(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方案,于今年8月中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资料准备阶段(2014年9月底前)

收集与确权登记工作有关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权属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置等资料。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图形纹理的形式勾绘承包地的权属边界,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3、实施颁证阶段(2015年2月底前)

将承包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等信息和档案资料录入电脑,制作公示图和公示表,由村组审核后进行初次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地籍号、确权面积、地类、土地经营方式、按户占有的土地承包份额等信息。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总结阶段(2015年3月底前)

建立区、镇(街道)两级联网的全区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各镇(街道)全面开展自查,形成工作报告,于2015年3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6日 08: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文章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土地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承包期间,村里无权收回被承包的土地;承包期满后,一般也无法收回被承包的土地。只有在承包户死亡、户口迁出、及承包户明确要求交回被承包的土地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里才可以收回被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承包期间,村里无权收回被承包的土地;承包期满后,一般也无法收回被承包的土地。只有在承包户死亡、户口迁出、及承包户明确要求交回被承包的土地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里才可以收回被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哪 些 情 况 下 , 村 里 可 以 收 回 承 包 的 土 地 ?您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这些情况包括: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
    2023-10-09
    71人看过
  • 广东省农村拆迁赔偿规定
    拆迁补偿新政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现金补偿,一种是等价置换。现在实行双向补偿,村民既可以得到房屋补偿,也能得到宅基地拆迁补偿,包括:农民的固定财产,房屋以及房屋内的装修,还有菜园、果园等。并且无证房屋被拆迁也可以得到赔偿,但违法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不给予赔偿。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严格禁止强拆、暴力拆迁等行为、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拆迁一方须具备相应的拆迁文件和资质,禁止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拆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
    2023-06-30
    335人看过
  •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权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2022年5月19日,仙游法院立案庭以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处为契机,深入仙游县大济镇洋坑村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第一站:纠纷调处现场据了解,2016年6月份,某公司与仙游县大济镇洋坑村签订《山地承包开发合同》,约定洋坑村将三千余亩山地及冬田发包给该公司开发利用,承包期限为70年。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仙游县自然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了承包山地林权证。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洋坑村村民在该承包的山地上种植油茶树。某公司以村民未经允许种植油茶树诉至法院。为此,仙游县“综治+诉源治理”中心召集大济镇副镇长付永辉、洋坑村干部及当事人到现场进行调解,就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向双方一一分析,建议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避免造成各自的损失,双方
    2023-06-04
    187人看过
  •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一、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2023-06-20
    92人看过
  • 在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一、在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继承是怎么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继承,因为农村的土地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二、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
    2023-06-18
    115人看过
  • 农村承包土地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
    2023-04-30
    422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
    2023-04-13
    81人看过
  •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的详细解释
    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首先要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确定征收的方案,由地方政府公布,并且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农村征地程序存在的瑕疵1、期限瑕疵所谓期限违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的期限。从法治的高度讲,有行为就有相应的期限,而且这种期限是具体的、法定的,违反了法定期限,同样会导致程序违法。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
    2023-07-07
    53人看过
  • 印发《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属权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易地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现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明晰土地产权关系,防止土地权属纠纷,促进开发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土地权属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农村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核实、调整、确认和登记,应当符合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遵循法律法规规定,步骤、程序、手续应当合法、衔接、一致、有效。二、农村
    2023-06-10
    315人看过
  • 农村承包土地的类型包括什么?
    农村土地的承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两者承包农村土地在程序上有不同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可以明确的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非因合法事由,非经合法程序,发包方都不能单方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2024-01-18
    116人看过
  • 广东劳动合同法产假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广东劳动合同法产假的详细规定是什么?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98天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产假待遇(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3)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
    2023-04-13
    153人看过
  • 广东省农村党费缴纳标准的规定
    农村党员党费缴纳标准,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关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主要是针对农村中从事一般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外出务工经商、承包经营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纳党费。广东省农村鱼塘征收补偿(一)土地补偿费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二)附着物补偿费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023-07-04
    429人看过
  •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内容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除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外,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
    2024-01-30
    61人看过
  • 农村土地转让流程详细介绍
    一、农村土地转让流程详细介绍1.针对农村土地转让流程,首先需明确其并非与商业用地流程完全一致,而是依据农村特有的管理体制进行。2.农村土地转让流程起始于提出申请,这一环节包括土地流出方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填写流转申请书,详细列出流转的各项基本信息,随后由村级流转信息员报送至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3.土地流入方也需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明确其需求及意向。二、农村土地转让的审核登记1.在提出申请后,接下来是审核、登记阶段。这一过程中,流出方的土地情况需按照“属地核实”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会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以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流转价格的评估也是关键一环,可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参考依据。4.流转信息将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进行发布,
    2024-07-24
    141人看过
换一批
#农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更多>

    #农村土地承包
    相关咨询
    • 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细则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03
      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四)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的详细内容是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中国独创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涉及9亿农村人口。由于土地问题情况复杂,近年来相关纠纷一直存在。最新的法律草案强化了“调解”这一方式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的作用,重点仍是对“仲裁”的规范。根据草案,中国县以上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农民代表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半数。为减轻农民负担,草案规定,仲裁不收取费用,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目前,
    • 国家为什么要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是这样规定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08
      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陆续将土地承包
    •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7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二)对申请人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姓名和联系方式。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 土地承包法的详细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4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