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9 23:50:16 410 人看过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具有劳动关系的。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即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判决: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农民工建筑工地受伤,与建筑公司协商未果2006年3月小陶从庄河老家来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北府花园工地,经工友介绍小陶来到工地项目部,项目部领导审查了小陶的吊车工上岗证后,立即安排小陶当天下午上班,做工地吊车工,一周后,小陶在修吊车吊环时不幸被小滑车挤伤。工地方面闻讯立即将小陶就近送到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工地安全部长孙某也赶到医院,做为患者联系人,向医院交纳了住院押金。经诊断小陶是内外踝后踝骨折,手术后,小陶在工地休养等待第二次手术,不觉已是初冬,十一月份了,经过咨询律师小陶得知必须得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此时,工地总承包单位工发区某建筑公司也派出项目部负责人与小陶交涉,建筑公司的意见是连二次手术费,一次性给小陶8000元,小陶认为二次手术费就得6000元,认为单位给得太少,就没有同意。2、申请工伤认定不成,先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事实劳动关系成立2006年初,小陶做完了二次手术,眼看工伤认定时效将过,小陶无柰委托张成林律师向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缺少劳动合同,被迫向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让小陶和张成林律师没有想到的是,建筑公司却不承认和小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提出管辖异议,经两地劳动部门协商,案件移送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6年4月,经过开庭审理,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确认申诉人小陶和被诉人开发区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做出后,建筑公司不服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小陶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3、建筑公司申请追加某劳服公司做为第三人,法院最判决小陶与建筑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在第一次开庭,某建筑公司请求追加开发区某劳务公司为第三人,并提供了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及关于小陶医疗费借支给劳务公司的白据。小陶委托张成林律师调取了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张银行进帐单,付款人是某建筑公司,来证明是建筑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并提供了工作服及工友的证言,来证明用人单位是某建筑公司。第三人到庭后,向法庭出示了标有华南北府花园项目部的工资表,来证明小陶工友的名也在工资表里,都是他们劳务公司的工人,用以证明小陶也是其公司的员工。随着庭审的深入,张成林律师提出要求第三人劳务公司提供能证明其实际施工分包程的施工日志等工程档案材料,让第三人措手不及,第三人转而称自己公司是劳务派遣,工资表系借用项目部的工资表,工作服也系借用建筑公司的。与其前所称劳务分包自相矛盾。审判长最后向第三人询问,是否与小陶之间有劳动合同,第三人答:没有,至此案件真相大白。昨天(2007年9月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小陶与建筑公司之间劳动合同成立。4、律师说法:张成林律师说,事实劳动关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存在的一种事实状态,它与劳动合同关系共同构成《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目前,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主要有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劳动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这些规定,构成完整的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体系,这是小陶能胜诉的法律保障。虽然,离小陶出事故已经超过一年,但由于此前已经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补充材料通知单,小陶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并不超过法定的时效,某建筑公司枉图通过诉讼来拖延时间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误解,是不会得逞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9日 09: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原告是否与特定人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所以,在本案中原告虽然是由被告王招募而来,但是原告实际上是为孙提供劳务,且原告的报酬由孙发放,即本案真正的雇主是被告孙,原告与孙存在雇佣关系。本案起诉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1978年3月,吉某与徐某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吉A.198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1990年,吉某与李某相识结婚,婚后生一女吉B.1993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吉B由李某抚养。此后,吉某独自一人生活。1998年,吉某患食道癌住院治疗,手术期间,徐某前去照料。1999年12月8日,吉某与徐某自愿,并举行了复婚仪式,此时吉某已处于癌症晚期。12月16日,徐某向镇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供了印有吉某私章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镇政府根据申请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但吉某所持结婚证日期与徐某的不一致,分别被错填为1999年3月3
    2023-07-02
    199人看过
  • 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2023-06-26
    486人看过
  • 个人与单位能否形成雇佣关系
    一、个人与单位能否形成雇佣关系1、个人和单位可以形成雇佣关系。2、雇佣关系是合同关系的一种,合同是由民事主体签订的;3、民事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成。4、单位作为雇主和个人签订雇佣合同的,雇佣关系就成立。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二、雇佣关系的特征是什么(1)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隶属性,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为自然人为常态。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023-06-17
    140人看过
  • 司机与用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案情】江西省莲花县农民刘xx向萍乡xx燃料公司汽车队承包一辆中型自卸东风货车进行营运。2004年9月,刘xx雇请曾xx为其开车跑运输,约定月工资1000元。同年10月28日凌晨2时,刘xx和曾xx从莲花运煤去井冈山,开始由刘xx驾驶运煤车,行驶至永新改由曾xx驾驶,刘xx坐在副驾驶位,当车行至一下坡时撞在公路北侧的山崖上,驾驶室严重挤压变形,刘xx和曾xx被救出,曾xx在送往永新县医院的途中死亡,刘xx全身多处骨折,损伤严重,永新交警部门认定曾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曾xx亲属谭某等人以曾xx系工伤为由向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曾xx系工伤,在赔偿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后,谭某等人向莲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05年5月8日裁决由刘xx一次性赔付曾xx因工亡各项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02348元。刘xx不服,认为死者曾xx与其不形成
    2023-04-30
    221人看过
  • 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1、工地是雇佣关系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受雇于用人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形成劳动关系;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成劳动关系。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伤害的,他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前款所称从事劳动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就业活动”。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电话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队投诉。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责令其补缴拖欠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023-05-31
    112人看过
  • 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去年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台让人眼花缭乱的应对举措,而要求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制度建设的呼声也充斥各种媒体。人们对民工权益的关注并作出的努力应当肯定,但从一个劳动法研究者的角度来看,上述举措或呼吁只停留在劳动关系的外部,而并未触及劳动关系的内在机制,仅就解决民工工资这一问题而言,并没有必要搞得这么复杂。其实,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人们认识上存在着一大误区,即我们自觉不自觉地混淆了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导致法律适用发生了错位。笔者曾留心过媒体的报道,发现不论是用人企业、国家机关还是媒体,在很多场合下都把民工称为劳务工,把他们的应得报酬称为劳务工资,甚至还出现了ⅩⅩ法院劳务工资执行款发放大会的场景。看来,许多人认为民工就是劳务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那么,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
    2023-06-09
    246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3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于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也就是个人在某处任职,完成某一岗位职责,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个人并不在其中任职,只是提供专业服务或是临时性的劳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 用人单位与零散用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25
      零散工与用人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 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14
      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 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
    • 雇佣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8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1
      1、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和小王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王和我父亲的公司是什么样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还是我私人名义和小王之间的劳务关系? 应该属于劳动关系,虽然是以你个人名义聘请的,但是主要还是给公司工作,你父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又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 2、既然我父亲的公司并没有和小王签署国劳动合同,税单和工资单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我是否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说明小王搞错了对象?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