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租用校舍的须提交此项,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租用校舍的须提交此项,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举办者提出申请加盖公章(个人举办者需签名按指印确认),交原件1份。
交原件1份。
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按手印,交原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告知,更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变更批准书》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3-6号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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