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31 02:08:24 411 人看过

联责责任担保乃凭据当事人于保证契约中所约定之担保人,并与其所负担债务之债务人共同承担关于债务之连带责任之保障机制。

在连带责任担保之情况下,若债务人由于在主合同所定之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未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既可敦促该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视情节需求,要求保证人在其既有之保证范围内有能力承担相应之保证责任

凡债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间之约定,具有连带权利的每一位债权人,均可行使其权力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而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一位债务人,同样必须履行清偿所有债务的义务。

对于已经实际履行债务的个人或实体,他们有权利向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个体索取应由他们承担的那部分债务份额。

当企业合资经营期间出现经济亏损,且合伙人在退出合作关系时未能按照约定或以合理方式分担合伙负债之时,退股者对于原来的合伙负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退股者已经分担合伙负债的,虽然可以解除其对原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但其仍然需要对其参入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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