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9月15日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被害人秦某某经该院告知向五华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云大医院1号住院楼2楼急诊室护士站内,持菜刀对被害人秦某某头部实施砍击。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此次伤情达到重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严惩处,判令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五华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由于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聘请辩护人,五华法院通过昆明市五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张某某指定了辩护人,并安排辩护人提前阅卷。
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五华法院依法传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通知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人。
10月27日,五华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说明。法院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保护了控辩双方的合法权利。至当日11时10分许,庭审结束。庭审结宋后,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判决。
12月2日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兔街乡青竹村三组。
2000年10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
2002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2015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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